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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四川拟对药品领域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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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月12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8月12日—2025年9月10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其中,在《四川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下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2.医疗器械标签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3.未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名称的。

(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2.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3.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4.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5.未按照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6.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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