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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 不得随意使用“动物医院”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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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名称。要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备案信息。同时,配合监管部门公布监督电话。要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通知》对开具病历处方作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执业兽医师要按照相关规范开具兽医处方并签名,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或打印出纸质处方进行签名或盖章;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并规范填写,病历要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资料,病历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执业兽医师在备案单位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病历和兽医处方均应经相关执业兽医师签名(盖章)确认。

《通知》强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毒麻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规范办理涉动物诊疗活动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复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人员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诊疗行为要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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