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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再问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摩托车延长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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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贵局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有效期限的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而8月1日公布的延长通告没有提前30天公示,按四川省规范性文件要求该通告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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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5-8-1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秩序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此次《关于延长<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有效期限的通告》(以下简称《延期通告》)是在原《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基础上对有效期进行延长,未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延期通告》发布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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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25-8-9 0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jiakang 摩托车有那么大危害吗?需要立即执行,哪西安解禁摩托车你怎么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0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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