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于2025年7月17日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2025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新医保协议相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版)》《广安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版)》(以下简称“两个《协议》”)开篇明确了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一致,自愿就医疗保障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医保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两个《协议》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中、省、市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循依法、公平、协商原则,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共同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高效使用,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您反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第49、50、51、53条,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第34、35、36条均属于两个《协议》约定内容,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须主动关注和做好价格水平差异比对,按照约定及承诺内容落实协议。医保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行为将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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