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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残躯苦守维权路,一纸卷宗何处寻—六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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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您好!我叫杨梅,现怀着万分焦急与无奈的心情,第六次向贵院发出求助函,恳请贵院能够重视我所遭遇的困境,彻查相关问题,还我一个公道。

自1996年起,我便陷入了一场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至今已长达28.5年。在这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我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处奔走,但始终未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如今,我身患疾病,身体每况愈下,然而,我对正义的追求从未停止,也绝不会因为困难重重而放弃。

2025年6月4日,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复制我所涉及的1996年的涉案卷宗。我满心期待着能够从卷宗中找到一些线索,为我漫长的维权之路带来一丝曙光。然而,当我提出申请后,得到的答复却犹如晴天霹雳——涉案卷宗竟然丢失了!那一刻,我感觉自己仿佛坠入了无底的深渊,所有的希望瞬间破灭。

自发现卷宗丢失以来,我多次与贵院以及利州区人民法院沟通,希望能够了解卷宗丢失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然而,令我深感失望和痛心的是,无论是贵院还是利州区人民法院,都表现出了一种极其冷漠的态度。利州区人民法院在发现丢失1996年涉及我的卷宗事件后,不管不问,仿佛这件事情与他们毫无关系。贵院作为上级法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我的遭遇不闻不问,仿佛我这个身患疾病的老人的权益根本不值得关注。从发现卷宗丢失至今,贵院和利州区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一次,就好像利州区人民法院丢失我的卷宗是那么心安理得,这让我感到无比的寒心。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利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档案的保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然而,他们却未能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导致我的涉案卷宗丢失,严重影响了我的维权进程,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工作的严重失职,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1996年所涉及的案件可能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在当年的案件中,所谓的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人为操作,也值得深入调查。因为卷宗的不翼而飞,让当年的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如果当年的案件是真实合法的,那么为什么卷宗会丢失?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那么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卷宗是案件的重要依据,卷宗的丢失也就笃定当年所谓的案件不复存在。在没有卷宗的情况下,我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恳请贵院能够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1996年涉及我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彻查卷宗丢失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当年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诉前保全人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纠正错误,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正义的曙光。

我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相信贵院一定会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处理我的问题。我期待着贵院能够尽快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让我这长达28.5年的维权之路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再次感谢贵院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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