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也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并复制诉讼卷宗。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公民依法申请复制个人案件卷宗,本应是一项受法律保障、顺理成章的权利,然而在利州区人民法院,我的维权之路却陷入了一场令人瞠目结舌的荒诞剧。
自6月4日起,我依据上述明确的法律条文,郑重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制1996年涉及我的全部卷宗。这本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却在26天的漫长等待后,换来一句轻飘飘的答复——利州区人民法院分管领导陈述金代表法院声称,涉及我的卷宗已全部丢失!如此草率的回应,犹如一记重锤,击碎了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暴露出利州区法院令人震惊的失职与冷漠。
1996年距今不过二十余年,并非遥不可及的久远年代,在现代档案管理体系下,法院卷宗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凭证,本应有着严谨的保管流程和制度保障。然而利州区法院却以“全部丢失”草草了事,不禁令人质疑:究竟是日常管理的严重疏漏,还是背后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隐情?这些卷宗究竟是在哪个环节不翼而飞?在卷宗丢失的漫长岁月里,法院是否尽到了及时查找、补救的责任?如果连关键的案件卷宗都无法妥善保管,那当年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又如何保证?案件的每一个判决、每一个裁定,是否都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这些疑问如乌云般笼罩在心头,让人不得不对1996年那起案件的真实性产生深深的怀疑。
更令人寒心的是,利州区法院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展现出的是对老百姓诉求的冷漠无视与敷衍搪塞。当我试图探寻卷宗丢失的真相,得到的不是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是用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所谓案件来开脱责任。这不禁让人想问,法院的职责究竟是为人民群众主持公道、解决问题,还是想方设法逃避自身的责任?他们是否忘记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对每一个案件负责、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的基础之上?面对卷宗丢失这一严重问题,他们没有真诚地向当事人解释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反而用这种推诿扯皮的方式试图蒙混过关,这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也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然漠视。
与此同时,五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利州区法院如此离谱的事件发生后,为何始终对此事不理不睬?作为上级法院,本应肩负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及时介入调查,督促利州区法院查明真相、妥善处理。然而,广元中院却选择了沉默,对老百姓的诉求视若无睹,这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态度?是对下级法院的袒护,还是对司法公正的懈怠?老百姓在遭遇司法不公、合法权益受损时,本将上级法院视为最后的希望,可如今这份希望却在广元中院的冷漠中逐渐破灭。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利州区法院卷宗离奇丢失,暴露出的不仅是管理上的漏洞,更是司法系统内部某些环节的严重问题。而广元中院的不闻不问,则让这道防线出现了令人担忧的裂痕。如果连案件卷宗都无法妥善保存,法院又如何让老百姓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失职行为视而不见,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又将如何维系?
我们期待利州区法院能够正视问题,不再敷衍塞责,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彻查卷宗丢失的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交代;也期待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主动作为,履行监督职责,还司法公正一片清明。毕竟,每一个案件的卷宗,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每一次对问题的回避和敷衍,都在消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司法为民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体现在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当事人认真负责的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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