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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再论公司公章被抢案:工区派出所的法律适用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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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司公章被抢案:工区派出所的法律适用迷雾

尊敬的涪城公安分局及广大网友:
自上次就我公司公章被蒋凯、赵致超抢劫一事发声后,收到了涪城公安分局网络发言人的回复。然而,该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漏洞,让我不得不再次站出来,为公司、为法律尊严讨个说法。

一、事实回顾:铁证如山的抢劫行为
2022年1月10日上午8时多,蒋凯、赵致超二人以欺骗手段进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趁李文华主任不备,公然从办公桌上抢走公司公章(编号:5107005010219)。现场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整个过程,公司多名员工也作为目击证人能够证明他们的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 ,绝非所谓的正常“拿取”。
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行使权利的重要象征,其重要性等同于公司的“命根子”。蒋凯、赵致超抢走公章后,公司的合同签订、财务往来等关键业务全面停滞,给公司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二、驳斥派出所法律适用错误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错误套用
涪城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这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该条款主要适用于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主动投案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然而在本案中,蒋凯、赵致超的行为毫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他们蓄意谋划,以欺骗方式实施抢夺,事后还用抢来的公章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定性:绝非简单内部纠纷
派出所将本案认定为公司内部纠纷,进而否定抢劫行为的存在,这是完全错误的。即便事件发生在公司内部人员之间,但从行为本质来看,其符合抢劫罪或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抢劫或抢夺,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手段和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蒋凯、赵致超采用欺骗手段,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章,这一行为在民事上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公章代表公司权益)的严重侵权;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虽然公章本身的物理价值可能不大,但因其承载的公司运营价值巨大,且他们的抢夺行为导致公司业务瘫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完全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3.漠视法律赋予的职责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在面对如此清晰的案件事实和充分证据时,工区派出所本应积极履行职责,立案侦查,追回公章,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却草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更是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直接导致蒋凯等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处,使得公司陷入长达数年的混乱和困境。

三、派出所不立案造成的严重后果
由于工区派出所的不作为,蒋凯用抢来的公章在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非法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自己名下。公司原本正常的运营体系被彻底打乱,员工人心惶惶,大量业务被迫中断,合作方纷纷质疑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公司声誉严重受损,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这些严重后果与派出所的错误决定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期待公正处理与法律尊严的维护
我恳请涪城公安分局重新审视此案,纠正工区派出所的错误决定。依法对蒋凯、赵致超的抢劫行为立案侦查,追回公司公章,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对于工区派出所在此案中不依法履职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给公司和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基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还我公司一个公道。

      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创始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2.68%)、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付玉瑞
日期: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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