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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说《山风点火》被侵权后致成都市武侯区匡法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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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我出版了两部小说‚三年后,即2020年,其中一部作品《山风点火》被背过作者我二次印刷,在淘宝、京东、孔夫子旧书网、当当网、涉外网站亚马逊五大网站大规模线上线下销售,至今已6年之久,目前只有淘宝网上的在二次开庭后彻底消失。此书是签约成都天恒仁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运作(后改为悟阅文化公司),由北京现代出版社出版。根据我掌握的证据,百分百断定就是天恒仁老板潘洁侵权所为,我起诉一年余,开庭二次,匡法官却判被告没侵权,作者败诉。理由是作者我沒有提供任何证据,又曰证据不足,并予以歪曲事实以利被告。一个知识产权案就能不分皂白判决,当今真的乌云密布,无一丝阳光透出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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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质证
匡法官
1,判决语:
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网搜索《山风点火》,两条记录均显示出版时间为 2016 年 3 月,不存在李文贵陈述的 2020 年 1 月的出版记录,李文贵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书籍来源于天恒仁公司。综上,天恒仁公司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李文贵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质证:本书作者诉讼的事实是指2021年1月第2次印刷大规模上市,而非指2016年3月第1次出版印刷发行事。被告天恒仁老板潘洁背过作者2次印刷上市走的就是旁门左道,怎么可能走正常程序去报备?所以在数据中心官网查不到“2020 年 1 月的出版记录”一点也不奇怪。所以,以没有正常流程备案,作为沒有侵权印刷的判断依据是别有用心的荒唐,是不正常的判决!与被告“用正常现象去掩盖不正常真相”是同一手法。在当今这社会,天恒仁老板潘洁有那个便利条件不通过走正常程序,直接在某印刷厂印刷装订成书,不必履行开发票什么的手续,不留下明显的把柄。
对于原告提供的两直接证据与两间接证据,法官直接罔顾其事实与常识,只字不提议。如果说我证据不足,不能判定被告侵权,驳回原告诉求,我还能接受,但直接据此判决被告沒有侵权,同样证据不足,明显带有偏袒之意,那法官就有问题了。
2,判决语:李文贵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书籍来源于天恒仁公司。
质证:既然未提交任何证据,那作者李文贵向法院提交的所有材料都不算是证据,那就可以全部退还给作者。但李文贵要求全部退还时,其工作人员还得请示法官,结果说那些作为证据不能退还,只能退还一本多余的正版书。其自相矛盾得幼稚!吐不实之词,为被告说话,不惜歪曲事实。
3,判决语
第三人:菏泽寅辰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宇晨时代文化有限公司……
质证:这两家公司之源头是作者我在五个网站随机买书,将书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转被告律师,其律师为转移矛盾查找出这两家的,这两家只不过是共超过650家该书卖家之书店中的两家罢了。但被告天恒仁却拿这两家来说事,以此避实就虚,将普遍性转移成特殊性,转移焦点,并以此拖延判決。我并未起诉这两家,但法官却也将这两家安装成我的被告,是何用意?
4,判决语
原正版书籍封面书名“山风点火”字样有凸起手感,视觉上为光泽亮面,书籍内页纸张较厚且光滑,李文贵向本院提交的 6 本被诉侵权书籍,封面书名“山风点火”均无凸起手感,无光泽,书籍内页纸张各被诉侵权书籍稍有不同,整体较为轻薄,手感粗糙,字迹有深有浅,较不清晰。
质证:1,从法院给我退回的一本多余的原版《山风点火》比较,其书名字体“山风点火”与侵权版书名,的确存在凹凸手感区别,但这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被告可以有预谋地为之,很容易将侵权版故意做成无凹凸感字迹以示区别。并且只有从正常渠道拿出多本相互比对,都是相同的结果才能确定区别真实无误,而这仅仅是经过法院之手的书比较而得的结论,已不可信。因为原版书已很稀缺,仅有原告提供给法院的2本原版书。
法官既要维护被告,又或让被告把原版书名四个字涂抹成有凹凸感不是问题,这在技术上很容易做到,而两被告经两次开庭提交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更没有提出凹凸区别问题证词,这显然是在之后拖延中想出的洗白假证。就算找到几十本原版书之书名字迹确都有凹凸感,潘洁二次印刷之侵权书之书名若仍作成有凹凸感,岂不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俩?潘洁这人有那么笨吗?
2,恰恰相反,被诉侵权书籍内页纸张比原版更有光泽,其质量更好,不存在“轻薄、粗糙、深浅不一、不清晰”问题,判决书硬生生把它描述成社会上盗版书的特征。“书籍内页纸张各被诉侵权书籍稍有不同,整体较为轻薄,手感粗糙,字迹有深有浅,较不清晰”,这是故意歪曲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开脱被告,并把“书籍内页纸张比原版更有光泽,其质量更好”避实就虚降低为“稍有不同”的表述。由此也可见“比原版更有光泽,其质量更好”是条重要证据。
5,判决语
被诉侵权书籍与 2016 年出版的正版图书在纸张、印刷等方面具有明显
区别,且未标识天恒仁公司的注册商标。
    质证:这纯粹是为袒护被告编造的理由,胡说八道,为被告洗白。事实上原版书与盗印书封面封底内外页图标标识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缺少与多出。
6,判决语印刷册数为平装 2500 册。
质证:首次出版印刷那次,天恒仁生怕少了,尽量多多益善,实际情况是按3000册计费,但法庭上被告又生怕多了,说成是2500册。而法官却采用2500册说法,明显罔顾事实有偏袒。当然,此问题与本案无关,没必要拿来以次冲主。
7,判决语
对于案外人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有权向销售方追究侵权责任,李文贵可搜集相关证据,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质证:法官好心地给作者指明出路,但作者本就已经找到了河流源头,你却叫作者去河流下游找。是好心或是坏心?这是诓骗作者另辟更遥远的溪径,以让原被告摆脱干系。原告实际上很心虚,这一点从二审后一件小事也可见。四川成都悟阅文化公司一职员意外地加了我微信,当我问吴秀娟是什么职务,对方痛快地回答:经理。当我再问潘洁什么职务?对方缄口了,我再追问,对方谎称她已离开公司了。这表现出她怕我方去直接找她麻烦。
关于文件字号(2024)川 0107 民初 20057
作者是2024年3月底向律师所提交诉讼文,4月初即提交于法院,法院表示受理,但直到提起了立案监督,才在8月正式受理,10月初第一次开庭,又拖到第二年2025年2月12才第二次开庭,又拖到5月12日才判决。小小民事案件,拖了1年另2个月,才给作者判了个证据不足,被告沒侵权,有点太不负责了吧?
总评:为了维护被告方,那就需要歪曲一两件事实,或编造理由。
判决书一些陈述口气与被告一个口气。
法庭也在配合被告拖延时间,目的是什么?
匡法官最终拿定了主意,不论案件曲直,不管职业操守,只从眼前自我利益得失考量来裁判,两被告背景比原告宽厚,书作者乃一孤家寡人,残身老者,天恒仁又是本地公司,于是,你说伤谁划算?
好个算计,把包袱甩给原告,迫其不了了之。
但这种算计就缺德了。人在作,天在看。无知而短见的凡人哟!
现在的公检法难道无一例外变成只为资本站台,为资本看家护院了吗?干脆把人民法院之人民二字去掉吧!
由法官认利不认理,为袒护无理的被告而歪曲事实,编造证据,可见作者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够了,完全可据此判决被告侵权的事实。
匡法官女士,我现在才知道共五个网站在售侵权版《山风点火》,京东、淘宝、孔夫子旧书网、当当网、亚马逊。试问社会上盗版人会堂而皇之地上这么些正当网吗?法律只讲证据不讲道理吗?当我看到判决书上把侵权版之《山风点火》歪曲事实,描述成社会上的盗版书的特征,我便再买几本看看,不料从当当网上买回的一本还真是典型的盗版书,其内字迹颜色偏淡,纸张薄而糙,可见背面字迹,要不要我给你寄来看看,长点见识?而我在这之前所买回的40几本《山风点火》质量比原版更正点。这只能说明被告天恒仁潘洁为了以假乱真,混淆是非,洗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故意投放劣质《山风点火》于市场。这一因此案拖得太久给了潘洁应对时间,二因被告律师从法庭上获悉了我对二次印盗书“更有光泽,纸张更好”的评价情报。
潘洁不一般,步步设先机,算计在我前头。我也不再与你们死磕到底。你们赢了!也找到了北京金牌律师带助手去给我溯源取实证,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能取到实证,我因经济上不敢赌这一把,最终放弃。要真死磕到底我也磕得起,你们运气好,碰到原告我是一佛子,觉得这案子没必要死磕,不然会叫你们不死也脱一层皮。但我总给了你个训教。
但潘洁们逃得过一时,一世,逃不掉因果律。越狡诈,只能说明心越坏,心越坏,来世报应越重。信不信随你们。
写这封信的目的,只是想教育一下匡法官。
既然判决天恒仁也是受害者,那么判决后天恒仁如果放任侵权销售,不去追究侵权者,那就直接暴露她本身就是侵权犯罪人。
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因果终有报,可悲人心昧。
    致礼!
                     《山风点火》作者 李文贵             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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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天恒仁侵权的两个直接证据与两个间接证据的呈述
直接证据1:
在立案前三年多时间,我从淘宝网、京东商城、孔夫子旧书网三个网站共约650家书店中抽查买回自己的作品《山风点火》40多本。其中遇到了明确标注有天恒仁图书的书店,我当然有兴趣买回一本,这本书连快递包装上的标记也特意申明是天恒仁图书。这本书邮寄回来后我连包装就没有打开就寄给了我的律师,律师在上次开庭现场,上逞给了法官。这就证明这家书店是与天恒仁有直接干系的书店。如果说这是该书店自行标注的,与天恒仁没干系,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任何其它社会性书店与书商才有直接关系,与书的出处天恒仁与现代出版社只有间接的生疏关系,根本不会那么贴心地在包装上也为天恒仁广告宣传一下, 没有这个必要,这是社会人之常情。只有与天恒仁有直接干系的书店才会在包装壳上打上标记。(就是这种包装)
事实上,当我收到法院第一次开庭通知之后,我又作了一次实验,就是再次在注明有天恒仁图书的这家书店再买一本《山风点火》,看是什么情况,结果这次买回的《山风点火》包装外壳上就没有了天恒仁图书这句话的标示了。这反常现象说明什么问题?那就是法院立案开庭了,对方自己就感到是个把柄,把它取消了。如果是其它单位或人背过作者盗印销售,我又没起诉他,他会有这种反应吗?这是直接证据1:快递包装外壳上的标记为天恒仁图书,证明该书店与被告有直接关系。
直接证据2:
那就是《山风点火》这本书的版权页上的印次为“2020年1月第2次印刷”,这第二次印刷是背过作者偷印上市的直接侵权行为,只有该书的出版方才会大方地这样显示印次为2次印刷,如果是社会上其它单位和人所为,那只可能是翻印,也就是版权页上显示的印次只会是“2016年3月第1次印刷”,而不会出现“2020年1月第2次印刷”这么具体的时间,这是铁的事实,不用抵赖。任何除开此书的出版方外的社会上的其它人,没那么大的胆子在淘宝、京东、孔夫子旧书网等这样的大社会性网站公开销售盗印书!2次印刷的此书质量进一步间接地充分证明了天恒仁与现代出版社就是被告。这是直接证据2,只有只有该书的出版方才会大方地这样显示印次为2次印刷。
间接证据1:
盗版、盗印书籍的装订与纸张质量都会比原正版的差,而2次印刷上市的《山风点火》纸张质量比原版的还好。只有这本书的娘家人才会将二婚的出嫁女儿打扮得更靓丽,这充分证明了原告是操作2次印刷侵权书的责任人。作得更好反倒成了证据。(弄巧成拙 )用什么成语形容?这里就不形容了。这一点不光是我的阅历所见证,道上的人也所见雷同而不是略同。就在我接到法庭二次开庭通知之际,我好不容易得到了京东商城上一家书店老板的电话,交谈中老板说她还不熟悉这本书,我说这很正常,你去拿来看一下版权页不就知道了,没想到不到一分钟老板就在读给我听,“2016年3月第1次印刷,2020年1月第2次印刷”‚我说对呀不错吧?老板接着略带惊讶地说,“这书不像是盗版书呀,盗版书我达眼就能认出!”这话是什么意思不用我赘述了吧!如果认为我口说无凭,那我就把电话号码及书店名称说出来,请当庭打电话对证。这是间接证据1纸张质量比原版的还好,只能证明原告是操作2次印刷侵权书的责任人。
间接证据2:
在我提起诉讼前,我曾与天恒仁潘老板微信上交谈,但她与在法庭一审上的说法一样,声称对《山风点火》二次印刷侵权一事并不知情,这明显说的是谎话!
因为2021年8月后我发现问题后,就与天恒仁责编吴秀娟扣扣、与潘老板微信、与现代出版社电话进行过询问交谈。现代出版社相关人的电话也是那时才联系上的。(有证据)当时责编吴秀娟态度很差劲,说你以为你的书写得好吗?二次印刷那句话是经销商为了好卖你那卖不动的书,添上去的!又说给你扬了名还不好吗?我说写得好不好有你发给我看的现代出版社两位审稿人的评语为证,你作为责编难道就没看过吗?写得不好你们的潘老板会在这本书上留名为选题策化人吗?她说天恒仁出的书潘老板都是选题策化人,我说我的另一本书《读破大自然的人》书页上就没有这个显示,二次印刷几个字是经销商为了好卖滞销书添加在版权页上的!你不要为了洗白就胡说八道!吴秀娟见我不客气地发了火,态度这才和气了。
之后我与现代出版社江老师通话,再与天恒仁潘老板微信通话。潘老板虽然态度和气宛转一些,但意思与吴秀娟一样。
二次印刷几个字是经销商为了好卖滞销书添加在版权页上的!这话在法庭上怎么不说了呢?
所以说天恒仁潘老板对于我维权一事是知情的,早在2021年就知道。虽然当时我没留下与潘老板微信对话的截图证据,但微信收藏了得到的现代出版社江老师的电话及时间。(有截图证据)因为我既然与现代出版社有询问交谈,怎么可能没有与天恒仁潘老板交谈呢?被告会说你又拿不出对话的具体内容或录音,也许你交谈的是其它什么话题!这种话纯粹是狡辩,我能谈什么?谈情说爱吗?出版社的内部电话是可以随便扯闲的吗?一个陌生电话你打去试试!就连潘老板给我的微信就拒绝接受与出书无关的信息!你说我只可能谈什么?那就是询问《山风点火》二次印刷上市的事。所以说我收藏有现代出版社江老师的电话时间,就能间接地证明我与天恒仁潘老板那时有过对话,那时潘老板虽然也是不承认,我还不能确定就是天恒仁,但我起诉之前与潘老板微信沟通她竟然说对这事是真不清楚。潘老板早就知情却故意说谎,这使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就是天恒仁干的,凭这一点就可以证明就是他们,说谎恰恰等于不打自招!
被告之所以敢于说谎‚说对这事并不知情,是赌的我是残疾之身,赌的是我打不起官司,把我引入死胡同,找不到把柄,没法从实体书店末端入手查起,查到供书商,再从供书商查到源头,因为互惠互利关系,没有人会供出实话,除非把他吊起来打屁股看招不招供。但这是不可能的。
我曾作过试验,企图从淘宝网上遇到的标有天恒仁图书的书店调查一下,我才讲了点策略问了一句,对方回了两个字,我再问了一句就把我拉黑传不上去了(请法官看一下)。这说明什么问题?不言自明!
我又试图联系上其它书店老板,可以说都不会告诉你是从哪里拿的书。但都害怕,当时都自动下架了,既然要走旁门左道,还会走正规流程给你留下把柄吗?我已经从结果中知道真相,干吗还要在乎过程呢?才不上当呢!
我假设你们真的不知情,那法庭一审后该知情了吧?如果是除开你们以外的社会人干的,凭天恒仁的销售人脉关系,不出一周就可以查到真相,还你一个清白,还作者一个公道,你们有责任去查,这才是对我这个残疾人作家的真正的关爱。可天下人谁会自己查到自己?不管你们怎么抵赖,事实就是事实!你拿不出是别人干的证据,那只能是你们自己!
这是我起诉天恒仁与现代出版社我认定的两个直接证据与两个间接证据。另外补充回答对方一审提出的3个问题:
1,对方说网上书店显示销售册数大都为0,卖不出去。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辩驳是,书店前台与后台的销售数字完全可以作到不一致,可以人为地操控。另外,本书侵权卖了4年多现在剩下的越来越少,有的书店没人光顾应该属于正常现象吧?把这种现象说成普遍性是想以次充主,属于逻辑错误。网上书店显示销售册数大都为0,卖不出去。既然与你们无关,你们不是被告,那你们就不会在意这个问题呀!你管它销量如何?话不深说,说了伤人。
2,对方强调说孔夫子旧书网只卖二手书,意思是上面的《山风点火》是卖的2016年原版的旧书,这是想以正当的现象去掩盖不正当的现实,你为什么不去抽查买几本看看呢?既然与你们无关,你们不是被告,那你们就不会在意这个问题呀!
3,对方说我言过其实,网上三四家网站销售的《山风点火》并没有我说的那么多,2021年9月我统计仅孔夫子旧书网就有11页,这个有截图为证‚已交给了法庭,每页50家,共11页,自己去算乘法是多少家?还有另外3个网站呢?直到现在自己统计去还有多少家?当时我统计共约650家书店在卖《山风点火》,因为已过去了1年另8个月,以前会更多。事实上我并未教条地用乘法,孔夫子旧书网最后两页之第10、11页因为不全是《山风点火》了,所以我是一个一个地数。我是个佛门居士,深谙因果报应,连说句客套话就觉得不自在,更不会作假虚报。就按当时我统计的650家,平均每家进10本《山风点火》,该多少?卖了4年多,该多少?为什么这时候你们又嫌多了呢?既然与你们无关,你们不是被告,那你们就不会在意这个问题呀!
这就是我起诉天恒仁与现代出版社的两个直接证据与两个间接证据与三点补充。你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你们给作者出了书,就把较好的东西没收为自己的东西,竞然把作者撇一边擅自上市销售,君子取财有道,虽然现在是个各自为阵,各显神通追求生活质量的社会,但总还得讲点规矩吧?经过四年的深思熟虑,和潘老板鼓励我起诉,与他赌我打不起官司,我还是决定了起诉,这也会减轻你们欠下的因果债,不然等到下辈子你还起因果债来,那就没有现在这么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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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情已由省长信箱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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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7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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