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期,湖南娄底市娄星区发生一起男子拖拽女童事件。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涟滨中街附近,将一名6岁女童拖拽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经侦查,其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警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后,警方最初对刘某某作出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但随着舆论关注升温,办案机关对行为危害性进行进一步研判,最终将案件“升级”为刑事追究。根据警方通报,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立法列举的该罪行为之一即拦截、恐吓他人,结合其当街拖拽幼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并引发恐慌的情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某被控制后曾试图用红包和香烟贿赂目击者,且自称酒后所为,但这一辩解未被公众认可。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层面看,寻衅滋事罪只是办案机关根据目前证据认定的初步罪名,随着侦查深入、证据完善,罪名存在变更可能。若以拐卖儿童罪等罪名追究,由于犯罪被及时制止,刘某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获刑未必更重。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并非对犯罪的放纵,而是在证据局限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务实选择。
案件曝光后,不少网民表示不满,“必须严惩不贷!”“这个视频看下来,我的心发颤。”“这么多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合适?要口袋去装?”“若无人制止后果不堪设想,法律不能仅以没伤害就轻判!”。从舆情看,公众对儿童安全的高度关切是事件发酵的核心动因。6岁女童在光天化日下被陌生男子拖拽,极易触动社会敏感神经,加之刘某某试图贿赂目击者的情节,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质疑。舆论场中,“严惩凶手”“守护儿童安全”成为高频诉求,部分网民呼吁立法完善对儿童侵害预备行为的惩处。
《新京报》认为,打击犯罪,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行为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缺一不可。在犯罪被阻断、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不明确,因此得不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以法律上可明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追究,是证据的无奈,也是法治的要求。对于此案,网民呈现“热点式关怀”,是公众希望加大打击力度,给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环境的呼声,有关部门不能不察。但具体建议是否可行,则需要立法机关做相关立法调研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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