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法院枉法判案何时纠
原中洋公司开发巴州区黎明小区时,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未给该公司法人张某结清黎明小区的工程款。2007年8月12日中洋公司将一门市抵押给张某,张某将其抵押门市委托董某管理使用。 2015年李某瞒着张某将抵押给张某的门市的产权办在自己的儿子李某昊名下。2016年李某昊起诉董某要求腾空房屋交付原告。一、二审李某昊败诉,再审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巴州区法院(2020)川1902民初1574号判决认定2004年10月6日,原告李某昊与中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2005年8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后,中洋公司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原告李某昊的母亲,并出具了结算清单和结清下差款376元的收据,判被告董某败诉。 为此,张某起诉李某父子签订的假购房合同,要求确认父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申请鉴定签字形成时间,法院不予鉴定。庭审时,姜某出庭作证:“没有收376元房屋下差款,收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 既然2004年10月6日就签订了《购房合同》为什么还要在2007年8月12日抵押给张某?既然2015年8月18日中洋公司就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原告李某昊的母亲,为什么被告董某又在使用该房屋?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逻辑推理,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法院以李某与李某昊父子伪造的巴中市建设局文件认定张某在2004年3月1日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将公章、财务章等移交给了董事长李某的虚假事实为由,错误认定张某2003年4月25日至2004年3月1日止为中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而错误认定身为董事长的李某与其子李某昊于2004年10月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不违法。巴州区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3172号判决采信其伪造的巴中市住建局文件,判张某败诉。 大量的证据证明,张某于2003年4月25日至2005年10月10日实际履行中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的购房合同均由张某签订,并不是假文件中所述张某申请辞职移交公章的情形。张某及代理人到市档案馆查询并无此假文件的档案资料,便要求法院将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不移送。 执行过程中,巴州区法院在黎明小区张贴《腾退公告》,公告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责令被执行人董某在2022年10月14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与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要在过去的时间里腾退房屋,时光倒流,无法操作。 综上,法院故意歪曲事实,采信伪证,枉法判案,2023年张某申诉到省法院后转巴州区法院至今不理。 (既然2004年10月6日就签订了《购房合同》为什么还要在2007年8月12日抵押给了张某?) (法院判决采信的虚假陈述) (法院采信伪造的巴中市建设局文件) (伪造的建设局文件内容及抄送单位 抄送单位和档案馆均查无此文件) (奇葩的腾退公告 在过去的时间里如何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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