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宋骥检察长,您好!
王金成申请执行其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执复142号执行裁定,向贵院申请监督。2025年5月13日收到贵院5月7日作出的《绵检行执监〔2024〕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存在以下问题:
一、贵院对人社局是否全面正确履行判决理解错误问题:
1.贵院不支持监督理由是由于对法院判决整体意思的表示理解错误造成:贵院对判决的理解为:①人社局已经按照判决叛项规定的期限,作出腿部和眼睛部位都不属于工伤决定,已经履行了判决的义务。②王金成申请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绵阳中院不支持复议请求并无不当。③王金成现在认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腿部和眼睛部位为工伤的决定书错误,可以对其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依法行使权利(即:可在另案诉讼中解决)。错误原因:贵院将判决查明认定事实与判决叛项,两者本应连为一体的意思表示分开理解,是造成与法院判决整体意思不一致及不予监督错误的原因所在。众所都知,法院判决是由查明认定确认的事实和最终判决叛项组成,两者构成了判决整体意思的表示,缺一不可。人社局只有完全履行了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确认的事实和判决叛项,才能与法院判决整体意思一致。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只是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重新作出了认定,却将法院查明认定事实中已经确认的、腿部为工伤符合规定的事实推翻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明显属于没有正确及完全履行法院判决。贵院认为人社局已经履行了判决叛项,不履行判决查明认定腿部为工伤符合规定的事实,也等于已经完全履行了法院判决,明显错误。
2..没有审查人社局对眼睛部位认定错误问题: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期间,只认可王金成必须通过华西鉴定眼睛部位与腿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其他部门的鉴定一概不认。在华西告知只接受人社局政府单位委托及不接受王金成个人委托情况下;过了举证期限一个月还是向用人单位发函及用人单位明确回复不同意通过鉴定确认眼睛部位是否为工伤的函情况下;王金成找了省市超过10个政府部门及10多个鉴定单位都无法委托情况下;经绵阳市人社局20240123日向省人社厅汇报后,省厅20240129日告知鲁向阳只能到外省自行鉴定。鲁向阳30、31日将省厅情况告知绵阳市人社局多位领导及部门同意,并在经开法院庭审中要求记录后。王金成才自行委托陕西佰美鉴定所,作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足以认定眼睛部位为工伤的鉴定意见。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认定中,却在知道该鉴定意见足以证明眼睛部位符合认定为工伤情况下,以各种借口理由弃之不用、不签收或签收后过了举证期限又退回。且在20250311日庭审中,在我方拿出20240511日其举证期限内的20240544日邮寄签收《陕西佰美鉴定》,及2天后过了举证期限又退回的证据。其还以经过人社厅及绵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协调下,要求其按照规定应当签收,其在20240624日的二次签收时间,作为欺骗法庭过了举证期限才提交的证据使用。却将其与用人单位勾结及欺骗手段作出的旭日鉴定,不送到王金成及不审查,就直接作为推翻法院已经确认腿部为工伤符合规定的依据。更奇葩的是,直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超过半年后,法院另案证据交换前,都不给王金成看一眼,可见其对该无法见天的鉴定“保密”工作赛过“吉尼斯”。
二、法院判后答疑对判决的解释是:
1.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已经确认了腿部伤情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与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调查核实情况完全一致),支持了人社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法院判决很明确:综上,因为人社局对眼睛部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3.撤销腿部为工伤认定书原因是:经过法院调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只能有一个,因此必须撤销后才能将眼睛部位加进去;明确不是因为人社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错误而撤销,而是因为人社局对眼睛处理错误而撤销。
三、贵院没有调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存在的问题造成不予监督错误:
1.贵院未审查人社局以新证据直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腿部事实程序违法问题: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中,以新证据为理由将法院查明已经认定确认腿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事实,直接推翻为不属于工伤,明显程序错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人社局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唯一的途径就是只能通过再审确认新证据的效力足以推翻法院判决,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因此,人社局没有通过再审程序确认,就直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明显没有确保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谨性及程序的正当性。及无论是作为政府单位的人社局,还是作为平民百姓的王金成,在该条法律规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是说平民百姓有了新证据就必须通过再审,而人社局就可以直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还有对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事实和已经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等,再进行调查及鉴定,就属于不履行判决、干预司法判决等问题,人社局明显就违反了该规定。如果解决了该问题,就解决了全国工伤资格确认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该类问题及导致程序空转的问题,因此该案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
2.贵院未审查调查到人社局第四次作出不认工伤决定没有证据支持问题:经开法院2025年3月11日,审理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中,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注:仅提供的《旭日鉴定》还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已撤销)。更重要的是,在20250311日庭审中,法官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持问题后询问原因,人社局及其全国有名的资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回答是“由于鲁向阳、王金成的投诉举报,相关专家不敢签字”。人社局这一全靠凭空想象,而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调查核实情况;这一实际上根本连没有签字的调查笔录都没有,就直接作出行具体政行为的这一创新行为;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从来没有发生的、也无人敢这样胆大包天的事情,却让绵阳市人社局工伤调查行政人员做到了,而且是连续多次这样作。
3.贵院没有审查在判决批示不履行判决对抗法院判决意见属于严重干预司法及弄虚作假等问题:人社局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上,有其领导才有权决定和拍板的批示,已经属于严重的干预司法问题。批示内容为:郑植律师(注:上有被杠的划痕):1.请隆威公司做一个全面性的鉴定。2.请隆威公司上诉。3.是关系公司的名声。4.向专家:①伤由疾病引起。②调查取证结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罗总:配合。可看出,该批示不仅不是为了要求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却全是要求工伤行政人员在调查核实中定了方向的弄虚作假及如何才能不予履行法院判决、对抗法院判决内容。具体体现在:①勾结所谓的“医疗专家”将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外伤必须捏造调查为伤由疾病引起及调查取证结合判定必须为自身疾病;②在中心医院调查的医务人员意见也必须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注:中心医院20240903日书面告知人社局没有调查该情况及相关医务人员没有说过是自身疾病造成)③用人单位以欺骗手段作出的《旭日鉴定意见》也必须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注:20241203日已经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撤销了);④工伤行政人员也完全执行了领导批示意见 。
四、贵院对本案导致程序空转问题没有审查调查及按照指导案例执行:
1.程序空转问题:贵院没有审查调查本案已经长达3年,人社局先后已经作出了四个认定书,而问题还是无法解决及导致程序空转的原因。正是由于人社局长期不履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裁定及法院判决,导致该案一直处在认定又认定、撤销又撤销,复议又复议、诉讼又诉讼、鉴定又鉴定的恶性循环中。
2.与本案情况相符的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王金成提供与本案情况类似,最高检发布的海南省指导性案例。就是因为人社局没有正确履行法院判决,四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导致空转及问题反复无法解决,经检察院监督后才最终解决认定为工伤。本案比该指导案例更近一步的是,人社局第三次已经作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并被法院认可。因此,该案完全符合检察监督的条件及法律规定,贵院不支持监督明显错误。
综上,由于检察院将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确认事实与判项分开理解,导致与判决整体意思表达不一致,造成认为人社局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错误;遗漏人社局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中没有证据支持,仅靠凭空想象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遗漏判决书出现只有领导才能拍板、决定的批示意见,已经属于违法国家多部门三令五申提出的、触碰干预司法红线问题;遗漏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检察院也不支持监督,也是导致程序空转及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
此致
王金成全权委托代理人(姐夫):鲁向阳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2025年5月20日
注:2025年5月22日对原文内容进行了稍微调整及错别字进行了修正;请看到该贴的部门或者关注、看到该贴的同志,对其中问题及我方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给出更权威性的意见或建议。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