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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业主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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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宾鲁能公馆小区已经全部交房,距离一期交房快满两年。请问业主大会筹备组织是由街道办在负责吗?啥进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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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同志:
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论坛反映鲁能公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事,
一、根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三、建设单位(俗称开发商)义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如还需了解具体情况,请到所在社区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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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4: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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