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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2023年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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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杨某福等7人污染环境案
——全链条打击环境污染案件中非法倒卖、运输各环节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彭某文、王某业、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存储、过滤、沉淀废机油,并销售给游某50余吨。2022年4月25日,该废机油处置点被查获,经检测,李某家院内废油箱旁地面检出石油类物质,高出国家标准3705mg/l。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杨某福伙同被告人陈某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存储、过滤、沉淀废机油,并销售废机油1000余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钟某明知杨某福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受雇于杨某福协助其处置废机油。2022年6月14日,该废机油处置点被查获。经检测,杨某福废机油收购点库房旁2处废水中石油类物质分别高出国家标准86.1mg/l、272mg/l,3处土壤中石油烃的检测结果分别高出国家标准5800mg/kg、24000mg/kg、217500mg/kg。被告人游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彭某文、王某业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转运彭某文、王某业、李某的废机油,再向杨某福等人销售。2022年2月,程某平(另案处理)委托杨某福处置40余桶装有乙烯焦油产生的疑似沥青渣的物体,杨某福、钟某等人挖坑予以填埋。2022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挖出带土的疑似沥青渣的固体废物18.3吨。经鉴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特性毒性。
被告人彭某文、王某业、李某非法获利27000余元,被告人杨某福、陈某清处置废机油非法获利230000余元,杨某福填埋危险废物非法获利7000元,被告人钟某非法获利48000元,被告人游某非法获利1500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福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杨某福、陈某清、钟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钟某在与杨某福、陈某清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杨某福、陈某清、彭某文、李某、王某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游某、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杨某福、陈某清、李某、王某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杨某福等7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自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福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至15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2:降某某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护青藏高原最美湿地,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降某某松于2012年成立石渠县某唐卡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修建公司相关设施,降某某松在仅取得2000平方米商用土地使用证和737平方米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石渠县洛须镇洛须村进行大规模建房、平地、挖山、修路。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64931平方米(合97.39亩),其中严重毁坏草地面积为54157平方米(合81.23亩),涉案违规占用草地生态修复方案费用为3365438.03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降某某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草地用途,造成草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被告人降某某松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自愿和解、自行修复涉案土地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降某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降某某松停止侵害,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案涉97.39亩植被自行修复,并经石渠县自然资源局、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3:张某明等5人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护历史文化遗产,坚定中华文化自信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张某明等5名被告人,分别在四川省安岳县、遂宁市船山区及安居区等地,使用钢筋、铲子、凿子等工具盗掘古墓5次,破坏墓葬原有状态,盗得宋代白釉瓷斗笠盏等文物若干,并将部分所盗物品变卖,部分所盗文物不可追回。经鉴定,5名被告人共盗掘、破坏宋代古墓6个、明代古墓1个,盗取三级文物2个,一般文物若干。5名被告人变卖盗取文物共获利2000元,各被告人分别获利100元至8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勇、查某维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被告人方某开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5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陈某明知是盗掘的珍贵文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某明、张某勇、查某维、陈某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方某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各被告人处以2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4:某公司、彭某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妨害作证案
——施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某建筑工程单位被判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中交二航局将中标的标段临时工程分包给被告单位某公司。2020年8月,便道修建至神山村隧道附近时,遇山石阻碍,施工进展缓慢,该公司对山石实施爆破,因爆破产生的渣石落下将坡下的岷江柏(零星)毁坏。同月,林草部门发出《关于停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告知书》。但该公司为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在未对施工路段坡下植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的情况下继续组织工人施工,并将产生的渣土石向坡下肆意倾倒,造成施工路段坡下林地及岷江柏被毁坏。经鉴定:毁坏林木树种为岷江柏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毁坏总面积为16.89亩,毁坏总株数为566株。彭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标段负责人,刘某系标段生产经理、项目经理,蒲某华系标段施工实际负责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彭某、熊某找到家庭经济较困难的爆破员龙某主(另案处理),以向其支付200000元补偿金的方式让龙某主顶罪,龙某主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并作虚假供述。刘某伪造部分会议纪要以及对龙某主的处罚单据,并指使多名工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
【裁判结果】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600000元。被告人彭某、刘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蒲某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黄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渔网触碰法网,从捕捞到购买,全链条打击,疏而不漏!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黄某、贾某均、张某军等11人单独或结伙在禁捕水域四川省武胜县境内的嘉陵江天然水域采用三重刺网等禁用工具捕捞大河鱼类,并将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荣等人,非法获利共计300000余元,黄某等分别获利金额139964元至12390元不等。被告人桑某兵、周某强明知是非法捕捞的大河鱼仍多次收购并销售,形成了“捕捞-收购-销售”全链条模式。案发后,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贾某均、张某军等10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陈某荣、陈某、桑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荣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周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化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6: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建渣清运施工为名盗挖砂石,非法采矿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3月,邓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成都市环城绿道项目建渣清运施工为幌子,组织人员、车辆及挖掘机,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原三河村)拆迁空地内盗挖连砂石37232.7方,贩卖给夏某经营的某砂石厂,非法获利4132829.7元。被盗挖的区域土壤被严重破坏。经鉴定,受损土地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131598.32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判决邓某其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费等共计3000000余元,并在四川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宣判后,对被告邓某进行法庭教育并发出生态修复令,邓某认罪悔过并表示将遵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7: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安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船舶违规涂装作业污染环境,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7月,被告涪陵区某防腐工程部对被告广安市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泊在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九桥村停泊区的17艘船舶进行除锈、除漆、喷漆作业,并将作业中产生的油漆、铁锈等污染物质直接排入渠江水体。经鉴定,案涉船舶直接在江面上露天涂装作业造成了地表水及底泥重金属超标,涂料中释放的VOCs挥发性有机气体对大气造成了污染,依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地表水及底泥污染损害费用为41850元、对大气污染损害费用为90423.13元,总计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32273.13元。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50000元。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涪陵区某防腐工程部赔偿上述费用,被告广安市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涪陵区某防腐工程部在江面露天开展船舶涂装行为违反了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规范,造成了地表水和底泥重金属超标以及挥发性有机气体污染。案发水体环境和大气环境虽已自净,但被告涪陵区某防腐工程部违规涂装作业排放污染物确有其事,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计算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被告广安市某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船舶管理人和所有人,具有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定责任,应当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主动赔礼道歉,自愿承担污染环境损害费用100000元,剩余32273.13元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替代履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二被告已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8: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元市某屠宰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技改抵扣生态损害赔偿,推进企业合规,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权益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21年期间,广元市某屠宰场私自在厂区内开挖水井取水用于生猪屠宰经营,经广元市利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不符合国家关于生猪屠宰用水水源条件,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产生潜在危害。同时,该屠宰场还存在未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夜间屠宰生猪产生较大噪音扰民,以及未采取净化措施情况下长期在厂区堆放未经处理的猪粪、猪毛等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屠宰场经营者申请以技术改造抵扣损害赔偿金,该院组织当地检察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到屠宰场实地调研并召开听证会。经调研、听证,相关部门一致同意该屠宰场技改抵扣的申请,广元中院遂商请农业农村局出具与诉请生态修复费用金额相当的技术改造方案,以规范屠宰场用水行为,降低屠宰场日常经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经广元中院主持,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案涉屠宰场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屠宰场停止违规采水行为,并依照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技术改造方案投入资金对屠宰场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案例9: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诉盐边县某局不履行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的监督,协同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职
【基本案情】
盐边县某定点屠宰场违规使用地下水资源,盐边县某局未依法对该屠宰场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遂对盐边县某局立案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辖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盐边县某定点屠宰场违法行为。至当年11月仍未收到盐边县某局的回复。盐边县人民检察院遂以盐边县某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被诉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做好督促、协调工作,促使盐边县某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盐边县某定点屠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20000元罚款。该屠宰场于次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在盐边县某局的监督下完成整改并回填取水井。盐边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撤回起诉条件,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10: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资阳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企业污染环境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资阳市某局执法人员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废水收集池中设置有一水泵和软管,软管出水端放置于废水收集池旁一排污沟内,排污沟与地下污水管相连,并接入厂界外污水管网。收集池中生产废水未经相关处理规定,先后通过水泵、软管、排污沟、地下污水管后进入侯家坪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资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资阳市某局认为,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资阳市某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对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前述环境违法事实处以罚款367100元。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资阳市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原告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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