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原告参保的虚假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是社保局等单位自己伪造,认定是原告伪造提供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 1、根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证据(见证据2)证明:唐X等人长期为被告社保局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原告等不少资阳市安岳县农民都托付其买社保。2013年X月的一天,唐X叫原告拿给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照片,由唐X交给被告社保局安排。大约半年后得到被告通知,可以去交钱了买社保了。 这证明,原告并没有向社保局提供遂宁船山区失地农民虚假身份买社保 。 2、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老姨丈夫的陪同下,由唐X带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原告交给唐x72000元。由唐X将钱交给收费人员,原告收到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38362元。交钱后原告收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证据3)。从2014年2月1日开始,社保局将养老金转入原告的邮政银行存折上,后改成转入原告在遂宁银行开户的社保卡上,该卡上前五位号码511023。该卡号前六位数是安岳县公安局颁发给原告身份证上的前六位数。这个事实证明,原告是安岳人而不是遂宁船山区居住的人。证明是社保局在搞假。 3、根据本案一审3位证人证言(见证据4)证明:由唐X带去船山区社保局买社保的安岳县数十位农民,社保局都是按照上述张德云买社保的模式、程序、金额操作的。 4,原告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责任不在原告。大量论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