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及家人因在广安无房居住,申请了一套位于广安区城北民乐街3号的公租房。2023年10月11日,我收到鼎力置业公司发给我的退房通知书。因我2023年年初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虽然没有交房,但是我仍然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决定退房。
由于新房尚未接房,我及家人没有其他住房,所以现找新的租住地方,经过一个多月的租房搬家过程,我于2023年11月底搬离民乐街3号公租房。并于12月5日在鼎力置业公司办理了退房手续,当时并未退还押金,等了一个月之后,于2024年1月6日接到鼎力置业电话通知前去办理押金退还手续,由于押金退还不合理,故在此请求政府解决。
不合理之处有二:
1、退房通知书上写到:2023年10月11日发放退房通知书后,规定在一个月内搬出公租房,超出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公租房租金。按照此规定所述,我于12月5日完成退房手续,押金收取上面,9月1日-11月11日期间应该按照正常的公租房价格收取租金,11月11日-12月5日期间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区房管所给出的市场价格为正常价格的2倍)。但是实际上,鼎力公司扣押金时,是从9月1日起,就按照市场价格收取了租金,不合理。
2、鼎力公司称,从9月1日起就按正常价格收取租金是根据广安区住建局的文件要求,但鼎力物业称此文件是广安区住建局2023年12月底出的。我们已于2023年12月5日就已经完成退房手续了,文件在我们退房后才下发,不合理。
如果租金要从9月1号开始就按市场价格收取,那么鼎力公司的退房通知书至少要在8月初给我们,我们才有时间来准备搬离。但是实际上,我10月份才接到退房通知书。
虽然这只涉及到几百块钱,但是对于我们一个才贷款买了房,又带着小孩子的三口之家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恳请政府出面解决,还我们公道,解决我们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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