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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任性 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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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民二【2020】10号  关于《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转办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回函  附件一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处理情况》二、案件反映问题的分析处理(第4页第14行)载明:同时,出租方业主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如一并对刘华潘所主张的损失费用进行处理,必将延长诉讼周期,加剧双方矛盾,导致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判决后将难于执行。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2020)川09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仅基于对方涉及114名业主的维稳、难以执行等原因,故意错误适用合同过错原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对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致使民营中小企业损失惨重,严重破坏四川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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