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以下的问题:
1、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2、本院认为说理部分没有法律依据、逻辑不通、法律适用错误。3同案不同判;4、一案二判
一、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2017年华祥公司对银丰国际进行加层,修建期间,我方经过考察后向原告作出整租一楼商铺的意思表示系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如下:2014年开始动工,2016年完工,并不是2017年开始加层的,更不是在修建期间,相关证据:二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审:加层是不是在2014年实施的?被(罗勇):是的。上诉人(郑晓龙):2017年主体已经加层完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二、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违约金问题:
由于华祥公司规划银丰国际楼顶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失效需要重新验收的程序原、被告均不知情,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因案外人华祥公司对房屋加层导致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有两项,一项是交付适租的房屋,另外一项是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符合实现租赁目的的状态。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义务。一审已认定案涉租赁物不符合法定出租条件,从这一点来看,对方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合同法免责的只有二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关于保证金问题:
因被告刘华潘在租赁商铺后实际占有使用,占有期间从事了招商、租赁等行为,在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处罚后,明知该商铺不得使用,但继续经营该商铺至今已交付的租赁费用不应返还,涉及已交付的20万保证金抵作未给付的租赁费用,不再返还,故原告主张不予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系一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问题,案涉房屋使用了多少面积?又空置了多少面积?一审法官查清了吗?审理了吗?在原告陈远程等114人针对反诉答辩中第2条载明:关于损失问题,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损失,其巨额赔偿请求,显然是把其装修、甚至未出租出去的铺面的经营性损失都强加给答辩人。从原告的答辩中不难发现,空置的商铺的现象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官在未查清事实下就贸然判决我方承担使用费是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官让我方承担全部的租金是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
(2)、关于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百友公司作出处罚后,明知商铺不得使用,但继续经营至今,已交付的租赁费用不应返还。事实是百友公司接到处罚后,出租方多次在子昂街道办、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会议室强烈要求案涉租赁物不能停产停业,经各方的努力下,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口头作出答复,为减少我方与次承租人的损失,暂不停产停业,督促次承租人尽快把货物抛售后停产停业。为避免损失扩大的情况下继续营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我方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做法正当合理合法。一审法官将我方巳交付的20万元保证金抵作未给付的租赁费用是错误的。
3、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刘华潘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均由案外人华祥公司原因导致,可以另案向案外人华祥公司主张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属合同纠纷,不属侵权责任,侵犯民事权益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按合同规定处理。我方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向案外人华祥公司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突破合同相对性,故一审法官关于我方的损失向案外人华祥公司主张系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