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易伟,是交通事故死者易启旭的儿子。2022年11月21日18时许,吴应杰驾驶陕A387HY号小型轿车,从仪陇县新政镇云水路方向沿琳琅大道向新南路方向行驶,行至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西南面庄路段处,其所驾车辆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易启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易启旭受伤,易启旭后因不治而亡。
2022年12月29日,仪陇县交警大队作出仪公交认字【2022】第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吴应杰承担主要责任、易启旭承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认定书交待了申请复核的权利,但双方均未申请复核。因结果发生改变,仪陇县交警队作出仪公交重认字【2023】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吴应杰承担主要责任、易启旭承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赋予双方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此时事故双方均已丧失复核的权利。但南充市交警支队在明知第一次事故认定已过复核期限、第二次事故认定无申请复核权利的情况下,违法受理复核申请、违法作出重新作出认定的决定。
南充市交警支队作为行政单位,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行政行为,但其明知在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的情况下违法受理、作出决定,属于知法犯法,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南充市交警支队在决定书中明确仪陇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违反程序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却在电话中要求仪陇交警队对责任划分作出变更,属于插手干预案件办理。请求对南充市交警队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查处,严肃追究违法民警的法律责任。@南充市网信办@南充市委政法委@南充市交警支队@南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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