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广安市华蓥市川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将唐某华、胡某、邹某军、吴某珍、邹某(下称“五借贷人”,前三人下称“三借款人”)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万元告上法庭,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安市中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断案中,存在着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失职与监管缺失。请问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对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违约违规违法扣划,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失职,到位又为何存在行业的“砍头息”问题?
1、面对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以信息咨询费等名义扣除“砍头息”、信息服务费等问题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而作为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对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又是如何监管的、是否对该国企:川煤小额贷款公司放任不管不顾不问不查?
2012年8月,三借款人以相互联保的方式在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处各借款500万元合计1500万元,期限一年。嗣后,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以信息咨询费等名义扣除“砍头息”200多万元,但在计算还本付息时,川煤小额贷款公司一直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3%的利率收取月息。2013年8月26日,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向吴某珍出具收到信息服务费108000元的收据。
2、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对吴某珍和邹某作为续贷资金的名义借款人,但吴某珍和邹某均不为三借款人归还贷款资金进行连带担保,而三借款人共同为名义借款人吴某珍和邹某的贷款资金归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对吴某珍父亲吴某德、唐某华、案外人唐某代为吴某珍偿还贷款本息,并特别注明“还吴某珍借款利息”“还吴某珍借款”等信息,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却视而不见,胡乱操作,划为偿还三借款人贷款本息,请问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违约违规违法扣划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若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作为广安金融监管部门是否监管不到位或履职缺失?
唐某华代为吴某珍于2014年4月16日、5月30日,先后两次通过唐某华的农村信用社卡、建行卡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转款256999元、150万元,合计还款金额1756999元,且在转款时,唐某华分别备注“还吴某珍借款利息”、“还吴某珍借款”;2015年3月31日,案外人唐某出借资金10万元,并直接转入川煤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为吴某珍还款;吴某珍于2013年10月22日、11月18日、11月22日、12月26日、12月30日、2014年2月13日、3月18日、7月30日先后八次通过其父吴某德的工行卡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转款9533元、10万元、13433元、4.9万元、27万元、13433元、27.9万元、1.3万元,合计还款金额747399元。
2016年12月20日,吴某珍本人在收到川煤小额贷款公司邮寄来的《贷款逾期通知书》(广能2016催贷第32号)及《催收欠息通知书》(广能2016催贷第36号)后,才发现该两份通知书内容与吴某珍及亲友专为吴某珍还本付息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便当即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详见《异议回执函》),但川煤小额贷款公司置之不理。也就是说,自此,吴某珍才知晓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违约、错误地将吴某珍及其亲友专为吴某珍还款的大部分资金扣划给他人还款的事实。
3、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对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制作虚假《催收欠息通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询证函》等文件,是否认为符合法律规范?若不符合法律规范,作为金融监管是如何监管,又是如何审查贷款相关资料的?
2015年5月21日、7月1日、11月20日和12月31日,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先后制作了内容不实的《催收欠息通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询证函》等,但未告知吴某珍。直至同年8月11日、9月11日、12月1日,在吴某珍仍不知情和没有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唐某华被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迫使其代吴某珍分别在该虚假的通知书或函的回执栏上签名并错误确认。
4、川煤小额贷款公司伪造虚假告知回执单、借款人(吴某珍)签字、时间、联系方式等问题,作为广安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认为是否履职到位、监管是否缺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偿还贷款相关资料审查是否合规?
2014年8月19日(但实际时间是2015年6月份左右),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的委托书拿给吴某珍补签。该委托书载明:“授权唐某华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代其签署与川煤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各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以及贷款询证等相关的其他资料,并承诺自愿承担办理上述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受托人唐某华既不知情,也没有在该委托书上署名,更没有对该代理行为进行确认。且该委托书为一般授权,没有明确可由川煤小额贷款公司扣划为他人还款。
2016年12月18日,川煤小额贷款公司伪造两份不利吴某珍格式条款和虚假告知的回执(注:该两份回执的“借款人(签字)、借款人联系电话和时间”处的手写部分均不是吴某珍书写,且吴某珍也从来没有或没有使用过该预留电话号码“181****7153”)。该两份回执分别错误载明:截止2016年12月20日尚差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费用2082021元,本人已完全清楚该通知书所告知事项。
5、借款人(吴某珍)在偿还贷款本息后,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索求偿还贷款票据时,该公司置之不理、拒绝提供,作为广安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川煤小额贷款公司该操作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又是如何监管的?
作为一个普通的广安市民群众,都明白一个道理:“无规矩,不成方圆”,在银行存款或还贷时,银行都会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存款单等票据,证明存款多少、还贷多少、还差多少等等数据清单;为何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如此特殊呢?是否作为省属国企的控股企业,广安金融监管部门不敢管、或是管不了,还是明知违规,视而不见不闻不顾不管?请广安市纪委监委、广安市委政法委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广安金融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和不作为,还案件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为平安广安建设夯牢坚实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