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和志 确认限期拆房违法之诉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郑和志,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华严镇龙圆村
 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手机号1354---
 
 被申请人:安岳县华严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华严老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
 
 确认安岳县华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华严府拆决(2023)3号违法;依法撤
 销该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23年9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华严镇人民政府制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华严
 
 府拆决(2023)3号。该决定书称:郑和志:你于2019年10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
 
 在安岳县华严镇龙圆村3组88号修建二层钢结构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391.48平方米,建筑面积
 
 923.0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
 
 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于2023年9月4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华严
 
 镇龙圆村3组88号修建的面积923.04平方米二层钢架结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
 
 拆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制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华严府拆决(2023)3号违法,
 
 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依法申请上级政府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如上复议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和志
 
 附件:本申请书副本一份、申请人身份证、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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