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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公职人员骚扰女性还打人,单位2个月不知情?媒体:这“反射弧”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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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3-5-13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9日,江西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通报称,近日,网上媒体报道该局职工张某打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局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经初步调查核实,网媒报道的打人者张某系我局职工,其殴打他人情况属实。下一步,该局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江西一公职人员让邻桌女子陪酒,遭拒打人?官方回应: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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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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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3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前媒体报道,25岁小伙张敏反映,今年2月22日凌晨,他与女朋友及女朋友的闺蜜在萍乡市安源区吃夜宵,一邻桌男子上前骚扰他女朋友的闺蜜并让其陪喝酒,遭拒后动手把他打成轻微伤。据他了解,骚扰女性的男子系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公职人员。尽管警方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10天,但他至今未获得对方的赔礼道歉和相关民事赔偿。

  查了一下,警方的行政处罚书确认事发日期为2月22日0时许,官方证实张某是公职人员的通报时间是5月9日,这之间,2个多月过去了。

  也许,张某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涉事单位并不知情。但这说不通。哪怕警方没通报给单位,家属也没向单位说明情况,这10天没来上班,不是很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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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5月8日,上游新闻在采访涉事单位时,对方称张某已请假多时,未上班。有工作人员称“对于张某请假的时长及事由,他表示,需要询问人事科”。那么张某请了多长时间的假,请假事由是什么?涉事单位也应该给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也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条款。

  也就是说,作为公职人员的张某看到邻桌女孩长得漂亮,便要求对方陪酒,遭拒后还打人,这种违法行为,早就超过了“道德”的范畴,涉事单位不仅应该知情,还应该对违法人员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为什么两个多月过去了,才表示“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呢?到底是哪个流程出了问题?是警方没有通报给涉事单位,还是涉事单位知情了,没当回事,直到媒体报道了,这才“马上果断”介入处理?

  无论如何,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的“反射弧”还真有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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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通报

  张某的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受害者称,他在被警方处罚后,至今未赔礼道歉,未进行相关民事赔偿,这是死不认错吗?本来,张某受处罚是自找的,结果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的“反射弧”太长,不少网友就怀疑涉事单位在包庇张某,让张某有底气不认错、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得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得有“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现在,涉事单位就张某骚扰女生并打人事件,内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还真该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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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1000

冲突现场。
dxp

发表于 2023-5-1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假两年,这能是一般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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