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苟杰,现副局长范翠华 对生效判决文书执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渎职 的信访举报 南充麻辣社区论坛: 信访人:王映富,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5903270011,现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鹤鸣路398号,联系电话:18990797659。 主要事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范翠华接手原告王映富案件后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债务人肖红梅涉嫌刑事犯罪拒不移送公安。原主管本案局长苟杰,经办法官邱文龙,在执行(2017)川132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王映富与陈余、肖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余、肖红梅应当给付王映富借款本金478268.00元及近10年来的利息(截止2021年9月24日执行局初步算出未履行本息约130万元)、案件受理费4237元、保全费5000元。从2018年11月立案执行,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隐藏和转移财产毫不作为,原告便于2021年5月6日控诉到仪陇县公安局经侦查后发现个人账户收入上千万流水未被冻结而流失,并侦查出有多处隐藏于子女名下财产(美周会歌城、1227领克斯酒吧)及其他多处资产没有申报,实属有能力偿还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于2022年4月25日南充市中院二审判决一年三个月刑期,本人认罪认罚。 又于2022年6月查出肖红梅在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微信账户上大额收入支出,累计交易流水达600多万元,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肖红梅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肖红梅还违反规定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涉嫌刑事犯罪,而执行法官副局长范翠华拒不移送公安立案,这已经表明是有问题的渎职罪行为,原告及律师都强烈要求移送公安,明知原告找不到人,范局长却故意出难题叫原告自己去找到人后由法院先拘留后再移送,这显然是不作为的渎职罪。 信访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请求司法赔偿。因陈余、肖红梅有以上多处财产和银行账户上千万的收支流水法院均从未冻结过两位被告任何账户和微信等,未履行执行,不作为,违反司法三个规定压案不查,查不及时,故意推拖办案时间,错过了执行案款的黄金时间。原告是缴纳了诉讼保全费的,法院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导致执行案款流失,已严重损害了我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渎职。 理由证据:自从原告立案缴纳诉讼保全费后,未冻结被执行人陈余、肖红梅任何账户,导致巨额现金流失不作为,我控诉后仪陇县公安局查出法院在诉讼保全和执行后陈余的微信、支付宝、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流水汇总表” 收支总金额高达近2000万元RMB流失。(见附件1:仪陇县公安局流水汇总表,肖红梅微信流水。 二、追究办案人员法律责任:追究原主管局长苟杰和现经办法官范局长渎职罪责任。对被告经营高坪区美周会歌城,转移隐藏在女儿陈男名下的歌城财产;以及顺庆区1227原“领克斯酒吧”的转让出售留有20万元股金占股9%亦不予执行,导致资金流失不作为,以及其他多处财产不予执行。现经办法官范局长的乱作为,接案后仍做一些无任何实际意义的查封来敷衍原告;对陈余口述认可的哈尔滨工程款仅在我2022 年原告上访12337平台后方给当地去了一个函,没有后续追踪,没有跟踪陈余出狱后联系执行;对肖红梅的拒执刑事责任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渎职罪的责任,对肖红梅之前经营的“盛世皇庭”音乐酒吧和美容院毫不调查执行。 三、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导致以上的执行出现全部不作为的现象,原告认为是下级法院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司法干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拖案为主,把能执行的财产拖为零,压案不查,毫不作为,原告并知晓上级领导中院执行局协调处处长苏晓舒在案中向下级法院打招呼干涉司法执行的司法腐败,这都是陈余之前向朋友所述他的好友苏晓舒在上级法院帮忙的结果。 举报时间: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举报人:王映富 上访至以下机关: 1、 12337平台上访两次 2、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3、 四川省政法委 4、 四川省纪检委 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7、 南充市信访局 8、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 9、 南充市政法委 10、 南充市纪检委两次 11、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12、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 13、 仪陇县政法委三次 14、 仪陇县纪检委 15、 仪陇县人民法院 16、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17、 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18、 四川喜乖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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