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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州区法院执行难!诉前财产保全都能被转移!谁之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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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州区人民法院各位领导,司法部门各位领导,各位网友:
  您们好!
     本人是个农民工在2011年8月经工友介绍与付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在2011年到2013年这几年期间先后支付了42万元的购房款!可是后面开发商将房卖给了别人更本不在付某名下,多次找付莫处理都没有解决,让付某退回本金也不退,于是我到巴州区公安局报案,经侦同志说这个要去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才可以解决!于是我将付某起诉到了巴州区法院,起诉前为了防止转移财产律师让我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由于我没有财产担保只有找保险公司担保缴费后才得以保全! IMG20201001155910.jpg
2019年1月15日民事裁定书(2019)川1902财保17号


财产保全2.jpg



法院开庭后在2019年3月20日拿到判决书。

(2019)川1902民初948号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2019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2019)川1902执1510号
    执行法官为王法官,多次找王法官执行一直没有结果,王法官告知我们被执行人付科和张纯华银行卡没得钱无法执行让我们提供财产线索,我们告知王法官付科名下有房有车,之前帕萨特买了刚买的名爵越野车 IMG20201001155800.jpg ,还在外面到处包工程例如庐山小学就是付科修的,成都也有房产,实在不行把巴中的房产卖了。可是王法官也忙,他说他手上有2千多案子需要处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和他的助手也沟通过多次他说卖房子流程慢还要找领导签字而且还不好卖反正反正冻结了的不用怕,又因疫情一拖再拖迟迟没有解决,直到22年10月8日王法官给了我们一份执行裁定书(2019)川1902执1510号
执行裁定书2.jpg 日期是2019年9月18日的文件在2022年10月8日给我们的,里面的内容是查询了付科与张纯华名下的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是我们诉前财产保全的房产呢?王法官说保全期是3年也就是在2022年1月15日到期,现在是10月份了需要重新查封。可是过了几天王法官又说那套房在2019年一月二十几号就过后到了别人名下,我们一月15号保全的又是如何过的户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之前都说一直保全了的突然又说过户了还是在财产保全期间,这三年保全了个空气,我父亲听了直接气病了,我父亲是个农民这些钱是他在工地是打工的血汗钱啊!事后王法官又说付科成都不是又套房嘛既然不在他名下就查一下他儿子看看,在不在他儿子名下,年前他说年底事多年后去查,可是年后也一直没有去查,给他打了无数电话,要么就是说不会为了一个案子跑成都,其他组去成都了帮忙查,其他组忘记查了,就在这个月给你查……
各位领导!我这个案子做了诉前财产保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付科有房有车,锦绣江南出售了4,5个门市还有住房能没有财产吗?他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过户房产这是否合理,合法?这样明目张胆的转移财产,藐视法律就是合法有效的吗?一个礼拜就卖了房子这么好卖吗?买卖是真实的吗?卖房资金又去了哪里呢?
  在此我代表我父亲跪求各位领导能够帮帮我们!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早日到来,让执行的利剑早日出窍!

本人在2019年1月15日财产保全,付某却在收到裁定书后还可以在2019年1月22日去过户!我不知道法院的公正与公平在哪里?难道这样的过户是合法的吗?? 财产保全1.jpg 财产保全2.jpg 付科房屋买卖合同.jpg 房屋买卖合同2.jpg







房屋过户交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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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宇航员0303”你好,你所反应关于“巴州法院执行难!诉前财产保全都能被转移!谁之过……”的帖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李大能与付科、张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其申请查封付科、张纯华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开发区崧苑小区A幢1单元7层2号(建筑面积128.57平方米)的请求,并移交执行局执行,因1月19、20日系周末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执行查封,在1月21日法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时,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赵彩华已经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因此该保全请求未能办理。

  2019年3月2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李大能与付科与2011年8月15日、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二、付科、张纯华返还李大能已付购房款420000元及资金利息。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李大能向巴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州区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未能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银行账户存款,虽被执行人名下川Y38C07名爵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系动产未未扣押在案无法处置,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沟通双方协调,双方自行案外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在收取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九十余万元及成都某公司的名义应收工程二十余万元后履行该案全部义务。2019年9月18日,我院裁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电话联系督促其履行义务。下一步,我院将依法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查明付科是否有拒执行为,如有,我们将依法严惩。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查人找物力度,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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