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宇航员0303”你好,你所反应关于“巴州法院执行难!诉前财产保全都能被转移!谁之过……”的帖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李大能与付科、张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其申请查封付科、张纯华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开发区崧苑小区A幢1单元7层2号(建筑面积128.57平方米)的请求,并移交执行局执行,因1月19、20日系周末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执行查封,在1月21日法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时,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赵彩华已经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因此该保全请求未能办理。
2019年3月2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李大能与付科与2011年8月15日、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二、付科、张纯华返还李大能已付购房款420000元及资金利息。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李大能向巴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州区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未能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银行账户存款,虽被执行人名下川Y38C07名爵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系动产未未扣押在案无法处置,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沟通双方协调,双方自行案外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在收取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九十余万元及成都某公司的名义应收工程二十余万元后履行该案全部义务。2019年9月18日,我院裁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电话联系督促其履行义务。下一步,我院将依法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查明付科是否有拒执行为,如有,我们将依法严惩。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查人找物力度,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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