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申请立案监督的事情,今天下午已经参加完听证会,出席的人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检察院等若干人,检察院要求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我询问是否可以将听证内容复制、拷贝出来,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我表示会坚持刑事立案,我对广安市过度宫腔镜检查行为非常反感,我已经有国家文件和行业指导教材作为作证,足以推翻一名医生的主观诊断以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过度宫腔镜检查行为,因此,我做以下说明,公布给各位网友查看。
1.检察院并没有完全公布我的证据和说法,我在听证现场的话是否全部记录下来,我看不见,为此,我表示我很可能是浪费了一下午,检察院又没有将证据和我的诉求记录完整。
2.公安机关的说法我已经进行反驳,不是已经存在诊疗行为就代表不是诈骗,每一种诈骗都是实际发生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保险诈骗,我再次强调这是两名医生的诈骗罪,不是保险诈骗,不能因为骗取了国家医保金就拿保险诈骗去套,请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来认定。
3.广安区医院那名副主任医师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任何一种医学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有国家规定的参考国家规定,有专业书籍的参考专业书籍,有专家共识的参考专家共识,根据权威性层层递减,最不具有说服力的是医生的主观诊断。不能拿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过度宫腔镜检查行为来否定国家文件和专业书籍。鲁迅为何能被世人歌颂,屈原为何要感叹“众人皆醉我独醒”,社会的普遍行为不代表一定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我在中医院术前并没有确诊子宫粘连,更没有不孕症,我去过很多医院,都没有医生建议B超检查正常还必须要宫腔镜检查的,社会上普遍的宫腔镜检查行为,每个患者的情况是否与我相同,我不清楚,最清楚的莫过于临床的医生,但是今天这名医生并没有讲述哪位患者的各种症状是符合进行宫腔镜检查了,我看过许多类似案例,患者的病情都比我严重,在术前B超是已经检查出异常,需要宫腔镜检查或手术切除病灶、分离粘连,而我术前检查没有提示子宫异常。
4.这名医生表示医生在术中所见就代表真实,试问办案人员,在询问人时,被询问人如果撒谎,办案人员能否知道?因为医生的一面之词就能确诊子宫粘连吗?我并没有说医生手术一定要提供手术视频,这名医生不必如此小题大做,我只针对中医院术中诊断表示质疑,B超检查准确率高达98%,为了这2%的几率来强行认定子宫粘连是否应该质疑?医院该不该证明存在子宫粘连?
5.国家文件规定了手术一共分为四级,全麻在2级以上,我的手术至少为2级手术。宫腔镜检查术3、4级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妇产科学》第九版明确规定宫腔镜检查适应症,我不在这本书中的8中适应症里面,这名医生无法解释这些适应症,也无法反驳这本书的权威性,那么,根据立法法、司法鉴定通则等法律,专业书籍的权威性大于个人诊断,这名医生如此认为是在为自己也存在过度宫腔镜检查辩解?我知道这个案件如果立案成功,会动了很多人的蛋糕,但是这份蛋糕该不该吃,国家已经明确规定,还请这名医生以患者为中心,不要过度医疗。医生不救死扶伤,就等同于杀人。
6.在中医院的整个就诊经历都是骗,一开始虚构腹痛入院,又虚构手术资格,更虚构子宫粘连,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中医院的病历那么多矛盾,怎么大家不认真看?医生没有手术资格,我没有手术适应症,医生却骗我手术,这已经属于欺骗。
7.国家医保金和我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远超5000,已经达到了诈骗立案标准,再次强调不是保险诈骗,也不是机构诈骗,是两名医生的个人罪名,公安机关不修改告知书,不要赖在我头上,我有证据证明我要求公安重新出具告知书的。
8.医疗纠纷与诈骗完全不一样,不要因为产生了医疗纠纷就不追究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是要非法占有,我已经证明两名医生不具备手术资格、不符合行业规定骗我入院手术,意味着我不应该入院手术,则实施手术没有依据,是医生骗我。其次,两名医生的收入与患者的诊治息息相关,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规则,医生是根据患者的检查、手术等付费项目进行提成,患者和国家的钱先进入医院对公账户清洗一遍,在通过医院财务计算提成,将钱打入医生工资卡里,这种方式就是利用对公账户洗钱,将患者本不该支出的钱先骗到公里账户中,再从公里账户中获取相应的报酬。
9.在场的为广安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圈子很小,利益关联大家心知肚明,我深知刑事罪名在广安市内无法申诉成功,我会找机会联系媒体进行曝光,引起高层注意,成立调查组调查到各位头上,到时候请如实回答。不要找借口,反正我把现场的意思已经通过这种方式公布出来了,既然事关国家医保金,关系大家的救命钱,则我有义务追回被骗的这笔医保金。请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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