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申 请 书
投诉人一:唐…… 投诉人二:陈…… 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人一:陈继…… 被投诉人二:童…… 投诉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陈继……、童……夫妇侵占投诉人唐*、陈*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投诉人唐*的丈夫)土地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请求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陈*、童*夫妇砍伐投诉人唐*、陈*依法承包大房梁土地上的花椒树和桑椹树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20日投诉人的土地承包地(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唐*的丈夫)的花椒树和桑椹树被陈继*夫妇故意砍伐,因被投诉人把投诉人依法承包的大房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姓名陈*,系投诉人唐*的丈夫)土地(长约4米,宽约1米)据为己有种玉米等。投诉人曾向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信访被推诿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应由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依据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载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森林法》第22条之规定依法投诉到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请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谢谢!否则,投诉人将在 60日后依法向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投诉人: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1、投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书,……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证据一:该地块名称叫大房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621119205010009J岳池县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195933号载明承包方姓名陈……;证据二:当时……夫妇砍树的照片;证据三: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21民初3286号。 此投诉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邮政快递给岳池县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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