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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通告如何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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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通告火了,以下内容被广泛传播。在鄂尔多斯,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

细读这份公告所说无非一句话,“没有啥比人命更重要。”其内容也很难不让人想到前几日发生的兰州七里河事件。当危急事件发生除了人性的光辉外,我们也许更需要法治的保障。

为什么简短的通告能火?不过是当各地都笼罩在层层加码、过度防疫的重压下时,对合理防疫的渴望而已。这份与众不同的通告当然值得赞许,但更要看落实。

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重视其中提到的两条法规。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生命遭受威胁时,我们除了乞怜,更应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份通告背后的“法治精神”“生命关怀”也值得各方学习。希望四川各市也能有贯彻中央“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在平衡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时,少一点“一刀切”,多一点“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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