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 控告人:姓名:李淑芳,女,身份证号510123197001083429,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电话:19950294160 邮政编码610072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男,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同李淑芳,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电话:028-85220163,地址:天韵路8号。 控告请求: 1:法官范聪在审理(2020)川0191行他3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故意篡改《听证笔录》,违法终结案件,玩忽职守。 2:法官范聪通过故意篡改 《听证笔录》 的方式,故意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27日的《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5行记载:“听:无。”是错误的,记录不实,任凯没有说过这句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为了核实任凯是否在听证中说过“听:无。”任凯多次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复制《听证同步录音录像》,但是都被高新法院无理拒绝,依据证据规则,理当足以认定高新法院在《听证笔录》的记录中弄虚作假。同时,任凯在听证中同步用小米手机录音的“录音8”证据也证明高新法院的《听证笔录》弄虚作假。(光盘证据录音8由任凯制作) 《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8行至第22行记载:“听:你们的听证是不合法的,提交《关于信访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说明》。没有信访事项通知书,没有发送书面的听证通知书,对相关听证人员也不清楚,我认为程序违法。我认为法官范聪及何助理应回避。”这才是任凯当庭听证的真实意思的表述。 总之,事实上,高新区法院(2020)川0191行他3号行政案的信访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笔录》弄虚作假,记录不详实,存在暗箱操纵、串通、收买其他参加人员的可能。三级法院以一审、二审、再审或听证程序完毕,就说涉法涉诉信访与法院无关了;以程序冒似合法掩盖法官实体违法;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等;存在接访走过场,程序空转,不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 李淑芳、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李淑芳 手机19950294160 代理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 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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