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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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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
控告人:姓名:李淑芳,女,身份证号510123197001083429,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电话:19950294160  邮政编码610072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男,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同李淑芳,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电话:028-85220163,地址:天韵路8号。
控告请求:
1:法官范聪在审理(2020)川0191行他3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故意篡改《听证笔录》,违法终结案件,玩忽职守。
2:法官范聪通过故意篡改 《听证笔录》 的方式,故意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27日的《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5行记载:“听:无。”是错误的,记录不实,任凯没有说过这句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为了核实任凯是否在听证中说过“听:无。”任凯多次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复制《听证同步录音录像》,但是都被高新法院无理拒绝,依据证据规则,理当足以认定高新法院在《听证笔录》的记录中弄虚作假。同时,任凯在听证中同步用小米手机录音的“录音8”证据也证明高新法院的《听证笔录》弄虚作假。(光盘证据录音8由任凯制作)
《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8行至第22行记载:“听:你们的听证是不合法的,提交《关于信访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说明》。没有信访事项通知书,没有发送书面的听证通知书,对相关听证人员也不清楚,我认为程序违法。我认为法官范聪及何助理应回避。”这才是任凯当庭听证的真实意思的表述。
总之,事实上,高新区法院(2020)川0191行他3号行政案的信访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笔录》弄虚作假,记录不详实,存在暗箱操纵、串通、收买其他参加人员的可能。三级法院以一审、二审、再审或听证程序完毕,就说涉法涉诉信访与法院无关了;以程序冒似合法掩盖法官实体违法;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等;存在接访走过场,程序空转,不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
李淑芳、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李淑芳             手机19950294160
代理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 2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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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终结,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逐级再次进行了核查,不存在问题,已于2022年8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对该信访事项,本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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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笔录第一页及第二页
任凯于2020年9月27日 (2020)川行他3号在高新区法院1楼人民调解室听证-1-15-.jpg 任凯于2020年9月27日 (2020)川行他3号在高新区法院1楼人民调解室听证-2-15-.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9-1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控告人:姓名:李淑芳,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510123197001083429,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电话:19950294160  邮政编码610072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同李淑芳,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电话:028-85220163,地址:天韵路8号。
控告请求:控告法官范聪在审理(2020)川0191行他3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故意篡改《听证笔录》,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事实和理由:
一:法官范聪违反审判程序。
1:由于锦江法院范聪法官没有书面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听证通知书》等,任凯于2020年9月27日在听证开始时提交“关于信访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说明”,申请法官范聪及何助理回避,并在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后延期组织听证。但是法官范聪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三)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向院长反映决定,主动回避。
2:高新区法院邀请的一名男律师,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女社区人员) 参加听证,但是《听证笔录》没有记录这些人的名字,违反程序,据此不能确认 参加听证的两人是不是人大代表及李淑芳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也不能确认律师 及两名人大代表的真实意愿。
3:在听证过程中,任凯最后总结观点,如下“第16个问题,我认为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然后,司法局何世亮、(郭巍)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还有一审法官李燕是(行政)枉法裁判罪;这是我的观点。”的内容,任凯认为这些问题均是这次听证的重点,请依法审查并必须书面答复。但是法官范聪当场对速录书记员李建玲说不要记录任凯的谈话,高新区法院对此不做审查,致使《听证笔录》的记录与任凯的谈话不一致,记录不实。
《听证笔录》第15页第一行至第三行记载“审:目前为止我们主要是针对一审问题进行听证。对于司法局存在的问题和应当追究其谁的责任不在我们审查的范围内。”但是法官没有理由拒绝记录任凯的谈话。在《听证笔录》第15页,任凯补正记载上述谈话时,被法官范聪及刘助理拒绝,所以任凯没有在第15页签字,以示抗议。
在任凯当天补正《听证笔录》时,发生了非常恶心的事情。在速录书记员李建玲打印后,任凯做了修改。刘助理拿着据称修改过后的《听证笔录》,让任凯赶快签字,但是细心的任凯发现所谓修改打印的《听证笔录》,其实是没有修改过的。法官范聪就是这样欺骗当事人吗?整个听证时间仅仅1.5小时,但是打印修改15页的《听证笔录》耗时近3小时,不知道法官范聪是怎样忙于篡改《听证笔录》的?
4:《听证笔录》弄虚作假。
《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5行记载:“听:无。”是错误的,记录不实,任凯没有说过这句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为了核实任凯是否在听证中说过“听:无。”任凯多次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复制《听证同步录音录像》,但是都被高新法院无理拒绝,依据证据规则,理当足以认定高新法院在《听证笔录》的记录中弄虚作假。同时,任凯在听证中的手机录音8也证明高新法院弄虚作假。
《听证笔录》第二页第18行至第22行记载:“听:你们的听证是不合法的,提交《关于信访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说明》。没有信访事项通知书,没有发送书面的听证通知书,对相关听证人员也不清楚,我认为程序违法。我认为法官范聪及何助理应回避。”这才是任凯当庭听证的真实意思的表述。
5:对于李淑芳于2020年9月27日提交的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申请,范聪法官没有依法及时于5日内书面处理答复,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范聪法官当庭表示不对文证鉴定进行审理,又没有通知成都市司法局及鉴定机构参与听证,违反《四川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官范聪理当允许李淑芳的鉴定申请。听证中,因为只有任凯的陈述,但是无法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所以听证程序违法。
6:法官范聪对李淑芳于2020年9月27日及2020年10 月10日提出的第一次及第二次回避申请,都没有及时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7:任凯于2020年9月27日在听证现场(《听证笔录》第3页第13行至第15行记录“听:我要求对本次听证录音录像,我要求调取录音录像,并且要求复印庭审笔录,并且提交了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书。(具体提交材料见提交的材料清单)”任凯当场要求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以辨明处方是否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29日在高新区法院材料递交窗口(7号)都提交了依法复制听证录音录像的申请,但是法官范聪因为害怕暴露其在《听证笔录》中弄虚作假的罪行,拒绝任凯多次复制听证录音录像的合理申请。
8:任凯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提交“公开开庭审理,并网络直播的申请书”,于2020年10月20日提交“案件移交申请书”及“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申请书”,但是法官范聪没有及时依法处理,书面答复。
9:法官范聪于2020年10月30日电话通知任凯,原判决正确无误,但是至今没有依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书面出具《再审通知书》《终结通知书》《瑕疵补正通知书》,或《信访事项意见书》。
二:范聪法官包庇枉法裁判的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等,故意有错不就错。
(一)1:李燕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纪要证据予以采信。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
(1)成都市司法局(简称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简称纪要)认为处方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纪要没有鉴定专家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签字;鉴定专家的签字在另外一张纸上,与纪要无关;纪要没有盖司法局的公章,仅仅盖有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公章;公章还没有编码,模糊不清,与原件明显不一致,也不能确定盖有公章。纪要不符合公文、书证等程序要求,纪要证据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应当被采信。
“参会司法鉴定专家”的签字不能证明鉴定专家参加了一次“联合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讨论”的讨论会。又由于只有参会司法鉴定专家在纪要上签字,才能确认司法鉴定专家认可纪要内容的真实行为。由于参会司法鉴定专家没有在纪要上签字,也不能确认司法鉴定专家认可纪要内容的真实行为。
(2)李淑芳特别注意到处方定义中“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处方定义。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门诊治疗申请单显然即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格式,也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第(十一)项“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对于处方格式的要求。同时,病区用药医嘱单是专门指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处方则是供门急诊患者、出院患者所用的药物治疗方案。显然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及纪要观点“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因为处方定义中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定义,所以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第(三)项“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2:李燕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予采信。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合法的咨询意见证据(认为处方不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是合法证据,应当被采信。
3:一审法官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因为李淑芳在一审中提出了《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申请(辨明处方是否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但是司法局首先在行政执法程序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后来又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的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局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官实际无理不准许鉴定申请也错误。
4(1)再审判决文书对一审及二审判决文书对李淑芳提交的《硫松糊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等不做文字表述和认定的错误故意不纠错。
(2)被控告人对于一审法官李燕故意将明显有关联的合法证据认定为无关证据的错误故意不予纠错。如李淑芳提交的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病历、处方、治疗申请单、《青羊区法院庭前质证笔录》、《成都市中院开庭(调查)询问笔录》、联合鉴定中心向青羊区法院做出的答复、咨询意见;司法局提交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青羊法院判决书等重要争议证据。
其中:在(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案(上诉人李淑芳上诉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川医)的医疗纠纷案,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一审中是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开庭(调查)询问笔录第5页第2行到第9行记载:“审:杨雁当时是不是只开具了一份治疗单?李晓蓉:是的。(1):杨雁的诊断是正确的,只是写的很简单。只是不完整,不是弄虚作假。(2):杨雁也是开了硼酸粉的。只治疗了一次就开了一次。审:杨雁诊治除了医院这一次,还有没有带回家的药物?任凯:有,口服和外用药,但是没有硼酸粉和硼酸液。李晓蓉(四川省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是这样的。以处方签为准。”
这证明川医代理人李晓蓉承认3%硼酸液在治疗申请单中开的有,但是“只治疗了一次就开了一次。”李晓蓉承认对于处方有没有硼酸液的争议问题,依据“是这样的。以处方签为准”来确定;承认处方没有硼酸粉及硼酸液,承认患者回家无3%硼酸液可用。川医的证据效力大于司法局请的几个没有在纪要上签名的司法鉴定专家的证据效力。可见处方不含门诊治疗申请单,鉴定意见书中的间涂医嘱是鉴定人伪造的。这再次证明纪要内容不真实。
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皮肤科门诊诊疗申请单中的硼酸液已经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在川医门诊治疗室由李淑芳湿敷双脚趾使用完毕,李淑芳回家无硼酸液使用,鉴定人虚构的符合《诊疗规范》的间涂医嘱无法实现,可见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
(二)李燕故意违背事实,事实认定错误。
1:被控告人还故意无视司法局没有在一审补充证据,没有调查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是法医学文证审查中未见病人,凭空杜撰捏造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的违规收费;鉴定人卢建华及曹进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简称执业证)没有盖四川省司法厅公章,也没有注明使用期限。卢建华的执业证没有注明技术职称及至今没有主任医师职称。其二人的执业证均不合法。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复核意见及记录病历中有间涂医嘱与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川医)文字病历(无间涂医嘱)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等问题。
因为川医杨雁在处方中没有开3%硼酸液,使得李淑芳在回家治疗使用硫松糊湿敷脚趾时,无法依据鉴定人空想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的间涂医嘱,按照《诊疗规范》规定《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简称《诊疗规范》)的要求间涂3%硼酸液。
显然间涂医嘱是鉴定机构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的,证明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回复及纪要没有提及间涂医嘱从何而来的问题。
鉴定意见书第四页第26行到第五页第1行记录“……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间涂医嘱(简称间涂医嘱)。医嘱有争议,有多个版本。李淑芳认为川医杨雁的真实医嘱是要病人长时间使用硫松糊覆盖脚趾,川医的录音医嘱是流水干后再用硫淞糊,都不是间涂医嘱。
2:司法局明显不当。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没有查明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简称鉴定机构)事项的回复[2016]—120”(简称回复)第三页第2行至第10行载明:“同时移交了送鉴材料:质证笔录、病历。-----上述送鉴材料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7月3日经你当事双方一致同意并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质证认可,未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故意做虚假鉴定以及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这不是事实。
李淑芳认为这是司法局偷换概念,答非所问,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故意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李淑芳在投诉及诉讼中都是谈鉴定机构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时,鉴定机构在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简称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处方有3%硼酸液;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病历中没有间涂医嘱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有间涂医嘱(间涂医嘱不知从何而来?)。显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伪造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资料,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再审裁定书认定鉴定机构没有故意做虚假鉴定及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故意违背事实,是错误的。
3:司法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定机构至今不能提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采用的技术规范,不是因为工作失误没有记录在鉴定意见书中,司法局理当行政处罚。
总之,事实上,高新区法院(2020)川0191行他3号行政案的信访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笔录》弄虚作假,记录不详实,存在暗箱操纵、串通、收买其他参加人员的可能。三级法院以一审、二审、再审或听证程序完毕,就说涉法涉诉信访与法院无关了;以程序冒似合法掩盖法官实体违法;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等;存在接访走过场,程序空转,不解决实际问题的问题。李淑芳、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李淑芳             手机19950294160
代理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 2 年 9  月 13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于2022年9月9日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论坛-大话四川论坛-成都论坛群众呼声中发帖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即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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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klip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3895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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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芳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
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18日回复如下:
来信人: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终结,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逐级再次进行了核查,不存在问题,已于2022年8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对该信访事项,本院不再受理。
任凯、李淑芳发帖控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范聪故意篡改《听证笔录》,玩忽职守。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控告请求:1:法官范聪在审理(2020)川0191行他3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故意篡改《听证笔录》,违法终结案件,玩忽职守。2:法官范聪通过故意篡改 《听证笔录》 的方式,故意包庇枉法裁判的(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案一审法官李燕。”与在高新区法院(2020)川0191行他3号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
一:依法查明,并撤销违背法定程序,不依证据裁判,违背证据规则,枉法作出的(2018)川行申129号行政裁定书、(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判决书、(2016)川0191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
二:李淑芳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申请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及高新法院院长刘庆华发现并纠正错误,启动再审改判追责。”不同,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也不同,又控告(法官范聪)及起诉(成都市司法局)的对象等均不同,任凯及李淑芳的控告明显不属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经过任凯、李淑芳多次控告范聪,但是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都以“程序已经走完,终结”的歪理至今顽固不予受理,包庇纵容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7 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政务: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2-09-01 16:09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哪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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