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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乐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撤销交警余洪波乱抓拍我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认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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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乐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撤销交警余洪波乱抓拍我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认定
首先我认定交警余洪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合法的,请交警直属二大队回答!
我认定交警余洪波采集我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行为其认定的证据不合法、不合理。余洪波违反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系统、12123 APP系统应当上传有效的三张不同的正面照片,交警应当拍照三张全景有效的违法车辆停放照片,可作为证据的有效举证,前后全景各拍一张,挡风玻璃压着违停告知单拍一张(共三张)。但交警余洪波上传的三张照片其都是车尾。所以交警余洪波是在欺骗我车主去被罚款的过程,并欺骗老百姓。从这个证据去审查交警余洪波,就会发现他在扰乱交警执法系统的正常秩序,一张车辆尾部照片就能得到罚款处理为目的。
(2)我认定交警余洪波采集我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认定证据不合法、不合理,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其它证据的有关规定。
(3)我认定交警余洪波对我车辆川LY0225在正常停放位置去乱拍的违法认定关系,是在钓鱼执法,就因此处无任何政府施划的停车泊位作参照物,去视为我就乱停乱放车辆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的警示牌和口头告知的关系,就认定我车辆乱停乱放位置的违法违规问题作的认定,视我车辆乱停乱放,这是不合法的。
(4)我认定交警余洪波是在一人执法,一人认定我车辆乱停乱放,一人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的问题,并一人作出违停告知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告知单明确了就余洪波一人在执法的签名。交警余洪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余洪波从未适用法律规定的首先应口头或电话告知我的关系。交警余洪波剥夺了我知情权,及时应当知道的权利都没有过。所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根本不在本案范围作审理。
(5)我认定交警余洪波采集我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认定的证据不合法、不合理,其就目的是搞创收,就从余洪波采集的证据根本是不合法的,可认定他的行为就是在搞创收。交警余洪波,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6)我认定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不作为,不对交警余洪波违法采集我正常停放车辆川LY0225的违法认定作出审查,不去对他法办处理,其还仍然继续在12123APP系统出现罚款我的违法信息关系,这不就是二者故意引导我被罚款是什么?依法撤销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交警余洪波对我车辆川LY0225不合法的认定,撤销已经作出的罚款处理150元的认定。
(7)要求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对交警余洪波进行停职处理,法办开除出交警队伍,并要求处理结果发布到乐山市海棠社区、四川省麻辣社区、乐山市三江日报,乐山市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要告诉市民,只要人民举报和反应的问题属实就必须得到解决,一切有违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都必将得到法办!
事实理由:
关于我对交警余洪波就一人执法,一人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作解析
就因交警余洪波在一人执法的过程中是违规的,并故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违停告知单可以看出,就他交警余洪波是在一人执法的过程,这余洪波不就是在滥用职权?并在干着欺骗我公民的行为?他还以为我老百姓不懂法,其可以任意抓拍正常停放在公共资源位置的车辆,只要老百姓没有任何异议的就认可了,可作为罚款处理通过,就认可了车辆停放位置其都是违法的了。我想,这就是余洪波的理解。从我这案子就是这样的处理。
关于交警余洪波采集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根据交警的电脑系统查询、12123小程序APP系统查询都是一样的,有交警余洪波上传我车辆川LY0225的三张照片,从照片可得出的结论,是交警余洪波违法违规其作出的,是我车辆乱停乱放的认定。关键问题是,交警余洪波只拍了我车辆三张照片其进行了上传,但三张照片都拍摄的是车尾,其就是一张照片所为,这不就是在欺骗我车主其作为罚款为证据是什么?就这证据其根本不能证明我车辆停放位置就构成违法,且证据根本不具备罚款为条件。这交警余洪波不就是在干着欺骗人民的行道,搞创收的工作是什么?这交警余洪波不就是在故意违法违规是什么?这交警余洪波还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这完全就是在欺骗人民,这不就是在搞创收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警12123系统的设置要求,交警抓拍违停车辆时应有三张不同视角面的全景照片供上传,才能作为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的有效证据。所以,交警在抓拍违停车辆时应在车辆前后各拍一张全景照片,然后拍一张违停告知单在挡风玻璃上的清晰照片。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车辆停放的坐标位置是否违法,是否车辆停放此处位置有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有关规定等等。更何况,就我停放车辆位置其附近违停标志都没有一个,都没有政府规划的停车泊车位其作为参考物,可作为违停车辆的标志性依据。如果违停告知单认定我车辆在此路段的瑞晗路的尽头,就此处的锦绣星城后门附近的山脚下停车就视为违停,其我认为这不就是交警在此地等着车主来停车“违法”其又不口头告知的情形。所以,交警余洪波就在此地知道没有任何禁止停车标示牌的情况下就对我正常停放的车辆进行了违法抓拍,这不是在钓鱼执法?其抓拍我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当,只有三张车尾照片。
就因交警余洪波不作口头告知的关系问题,在他执法的过程中并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五).....
所以交警余洪波已经违反上列法律之规定的告知义务,剥夺我车主在第一时间应当知道的权利,民法规定的知情权利《知道、应当知道》的民事权利都被交警余洪波剥夺了。
我再一次讲,交警余洪波是故意在搞创收为目的,且不首先作出口头告知我车主停车位置,就所谓的违停告知书川LY0225停放位置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义务,且忙着急速去抓拍我车辆在正常停放位置的后尾三张照片,去上传公安系统作为罚款处理为目的。所以,交警余洪波就违法违规去填补了系统规定应必须有抓拍车辆的有效全景三张照片才能作为违章为依据,才能作为罚款为依据。交警余洪波就在这个程序环节上面去动了歪脑筋,搞了一个急转弯,就上传不适格的车辆尾部一样的三张照片,此照样可作为罚款处理,就OK了!可作为依据去罚款150元。这不就是他余洪波可作为创收的系统是什么?这不是违法违规行为是什么?乐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余洪波,这不就是你违法违规的行为是什么?这不就是你在滥用职权是什么?这明显就是在搞创收!交警余洪波顶风违抗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搞创收。所以,交警余洪波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禁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我要说的是,这交警余洪波的执法过程其完全就是在剥夺了我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我要问,难道你乐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不知道他交警余洪波的执法行为过程?就他出去抓拍正常停放位置的车辆视为违法的这一过程,并上传一样的三张照片其作为罚款处理为依据为目的这个过程?
我车辆川LY0225停放的坐标位置
交警余洪波在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对面的镜绣新城后门洞察到山脚下一临时正常停放的车辆川LY0225的所谓违法认定其都是不合法。就因我车停放位置是在公共资源不直行畅通道路的山脚底下,且并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车头前面已经距离在山脚底下一米之内。
我申明:
要求立即纠正撤销交警余洪波的错误认定,就他滥用法律发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证据缺少的有关规定等等。否则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去起诉你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交警余洪波,就余洪波在执法的过程行为不当,滥用法律发条,曲解法律,证据不足,乱拍乱照我正常停放在公共资源的车辆。
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我再次说,交警余洪波欺骗我公民,就他的执法行为是在对我合法公民的权益剥夺,享有在公共资源可临时停车的权利,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交警余洪波的执法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的公序良俗,侵犯我公民的民事权益和保障,享有在公共资源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之可临时停车的权利。这一权利都被乐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余洪波剥夺了。
我再次说,交警余洪波未在第一时间口头通知我,并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 【知道应当知道】的民事权利。交警余洪波未电话告知就作出了所谓的我车辆乱停乱放的告知单,可想而知,交警余洪波就可以在一天的时间里去任意抓拍到很多车辆所谓的“乱停乱放”,都视为乱停乱放的违法停车,都不在泊车位停放的都属于乱停乱放?都无驾驶员在车里的,都在山脚底下停放位置的车辆都属于乱停乱放?都在道路二侧或空阔位置去停放的车辆其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都是交警余洪波可认定的违法乱停乱放,等等。这就是余洪波滥用法律发条的逻辑,这不就是在继续欺骗人民?依我看,这明显就是在搞创收。所以,交警余洪波就在第一时间开出了对我车辆的乱停乱放告知单,并把告知单压在我车挡风玻璃上,就立马离开了现场,不作任法律规定的口头告知义务。就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当,还有没有法律条款去约束他交警余洪波的?乐山交警直属二大队?余洪波的心理还有没有人民?
我想,这就难道就是他交警余洪波天天的工作?每天熟练操作去抓拍所谓的违停车辆,就立马离开了现场。
既然,交警余洪波视为我的车辆停放位置违法“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但又不在现场继续执法作口头或电话告知。按照交警余洪波这个执法操作速度就一天可以抓拍不知有多少正常停放的车辆去作罚款的,我想这个数据余洪波应当知道一月的政绩,一月的功劳.....。交警余洪波的这种执法行为不可取,人民坚决反对他!坚决法办他,坚决要求开除交警余洪波!因为他不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服务,而是在违背民意去搞创收,去服务他自己。
交警余洪波的一人执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就因交警余洪波没有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及时口头告知我车主,并剥夺我车主应当知道的民事权利,这不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是什么?因此,乐山市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的交警余洪波已经违法了,但他还在被你们安排继续去执法。这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坚持多久?还有多少老百姓被他交警余洪波认定继续罚款的?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法律都规定的很清楚,“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可这交警余洪波就是不联系我人民,就是不依法,不作口头告知,就是不和我公民有密切的电话联系,就喜欢作罚款处理我,这不就是在绕过法律的规定其干着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什么?就因为法律规定,车辆户籍信息是由交警车管系统所掌握的,其执法交警完全有义务作电话的口头告知我车辆在此处停放的合法性?
交警余洪波所谓的车辆乱停乱放全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这不就是不听取法律所规定的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是什么?这交警余洪波还不让我及时去看到他执法的过程,不让我监督他的行为是否合法。在这里我要说的是,因为交警属于警察法所规定的管理机关,所以适用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据本法去法办交警。
就交警余洪波作出的车辆违停告知单列明了我停车位置违法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款来认定的,并要求我在30日之内去接受处罚,这不就是喊我去接受罚款处理是什么?所谓的违停告知单其就变成了罚款单,只是文章表述不一样。
我都被交警多次罚款罚怕了!
所以我这次不服滥用法律发条的继续决定,这是对我公民的继续侵犯。我停车位置没有违反法律所之规定的情形,我是合法可享用公共资源临时停车位置的权利。我有权启动民事权利去诉你交警的执法不公,并要求法官在判决书去这样认定:“被告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的交警余洪波在查处原告车辆时其适用法律错误,滥用法律发条,执法行为不当;交警余洪波抓拍原告车辆川LY0225时无口头告知,违反法律所知规定,应口头告知义务;交警余洪波抓拍原告车辆在公共资源一山体脚下正常停放的位置作为罚款不合法,行为不当;交警余洪波所拍车辆的三张照片其都是车辆的尾部,证据不足,无法其证明原告车辆停放位置违法,其就是一张照片所为,并违反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和举证的有关规定,就被告举证的三张照片不能成立。行政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就举证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原则,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所以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车辆停放位置违法,依法驳回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车辆在乐山市市中区瑞晗路尽头的位置,是在一山脚下正常停放的,并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可以这样认为《乐山锦绣星城》就是原告的家,原告有权在此处附近去寻找可临时停放车辆的空阔位置,享有在公共资源临时停车的权利。只要原告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其都是合法的。在道路二侧停车,在公共资源场所临时停车,都属于有车族可享有在道路二侧和公共资源临时停车的权利,因为车辆在每加注一滴燃油之时其就已经缴纳了养路费(燃油含养路费),车主不得再有其它支出的停车费用。其他人无权收取在道路或在公共资源规划的泊车位对临时停车的公民另行收取费用。
关于行政案件的被告方应当有一位领导出庭: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应诉公民的案件当中,在庭审时应必须安排有一位领导参加庭审答辩。但此案可能会有上诉的过程。这个问题在第一审的法官可能会适用简易程序,不通知原被告到庭就能作出裁判文书。如果不经过我原告同意的其法官就作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其都是不合法的审理。所以这个案件可能会继续上诉。
关于我车辆在停放位置的合法性:
本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我的车辆停放位置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就认可了交警余洪波误读法律发条,滥用法律发条,曲解法律发条,无理作罚款认定,并认定交警在此处不作任何警示牌,禁止停车的告知,就钓鱼执法的过程是合法的。这明显就是在搞创收为目的嘛。那么交警余洪波就可任意在大街上去想拍多少车辆就有多少车辆不在泊车位停放的这个关系,就认定这些车辆其都是违法的。所以余洪波就可以在很多车辆不在泊车位停放的去抓拍,权利更大了,胆子更大了,但法官不一定这样去认定他的作为,就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交警余洪波的逻辑,不在泊车位停放的车辆都视为违法,如果法官这样认定他的合法性,我认为,就市民的车辆只能在家里才是最安全的了。我想说的是,市民的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被交警余洪波所发现的才是幸运,就他所谓的认定,乱停乱放,否则都会被他发现去贴违停告知单,几日后就变成了罚款单,其作为了他搞创收为目的,被他罚款你认可为依据。只要接受他罚款的,他都可作为依法认定的证据,因车主已经认可了交警余洪波的罚款是正确的。这就是交警余洪波的OK。所以我是不会接受他们的无法无天的罚款处理。
市民要警觉!这一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被我发现了,已经出现了,就因为很多人习惯了接受无理的罚款,也不去对150元的所谓违停车罚款作依法的审查,不追究向交警余洪波这样的执法者。很多车主还认为被罚款都是自己违法了,“交警说了算”,还仍然视为交警认定的都是正确的,都是合法的,还认为缴纳了150元的“违停”罚款就能解决问题了事的一种心态,其实这个想法是大错特错,这就任由认可了交警余洪波可乱拍乱照车辆在正常停放位置的机率,去无理罚款为目的搞创收。如果是这样的继续认可违法者其我们的法律就无法保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作分别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就这条款并关联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范围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因此,我的车辆正常停放位置是在山脚小不存在乱停乱放,不在上列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不得停放车辆的情形。同时,此路段根本没有政府施划的停车泊车位去作为参照法律的规定,视我车乱停乱放,此路段根本没有警示牌标志,视我车乱停乱放。所以我根本没有违法去乱停乱放车辆。这交警余洪波是在滥用职权,误读法律发条,曲解法律,欺骗大众,并在此处“守株待兔”搞钓鱼执法才是问题,其搞创收才是他的工作,才是他的目的。
进一步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就这条款,意味着市民的车辆在道路上可临时停放的权利,只要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其都是合理合法的停放。所以交警余洪波就始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因为这个第一条款从单一去解读是很模糊的规定,很多市民就会认可他的执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应必须关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范围才能说明问题。只要你车辆不在规定范围停车的其都是合理合法的。其并不是车辆不在泊车位停车的就视为违法。如果不在泊车位停放的车辆就认定违法?其交警就会在任何公共场所去发现很多车辆都不在泊车位,就可抓拍,这不就是在欺骗人民是什么。因为政府施划的泊车位数量已经少于不知车辆数量的多少倍了,如果都定性所谓不在泊车位停车就违法了,其以后交警作的罚款处理其不知有多少倍。最后我要说的是,交警余洪波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不如说他在利用手中的权利去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作。
作者:张云清(车主)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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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乐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您所反映的网帖“请乐山交警直属二大队撤销余某某的违法认定的问题”我们已知悉。如果您对我大队于2022年8月23日在瑞晗路记录机动车川LY0225的违法停车行为有异议的,您可以通过手机APP交管12123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以致电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电话号码2444654。
特此回复
               
                 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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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04: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05: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执法时发现车辆乱停乱放的,且不事先作口头告知和电话告知车主的义务,就急速拍照,急速贴所谓的违停告知单,并快速离开车辆的行为,就这执法者的目的可定性为创收为目的。所以,这本来就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规定。老百姓发现有这些问题是不合法的行为,不能接受罚款,一旦接受罚款处理就视为认可执法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就因法律规定,执法者发现车辆乱停乱放时,应必须有口头告知和电话告知公民的义务。所以这个过程就关系执法者是否在剥夺老百姓的知情权。法律都有规定,执法者剥夺他人知情权的,陈述权的,申辩权的,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正确,但必须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所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执法机关、执法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剥夺他人的民事法律权利,剥夺他人民事法律权利无效。本案件可看出,交警余洪波就在执法的过程中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事先应口头和电话告知的义务都没有。依法应当撤销他的认定川LY0225车辆乱停停放。本来老百姓是不可能遭到罚款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10 0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交警的回复:“按照规定将3张证据照片上传系统,并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此次执法全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执法,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摄音摄像。”
请交警不要欺骗我,不要在这里继续糊弄老百姓了,就凭你的回复等于没有回复主题贴的内容要求你上传三张抓拍车辆照片来证明,所谓的违停车辆有效的三张照片。就你交警回复其所谓的三张照片呢?怎么不敢上传给大家看看?这分明就是不合法嘛!其中你所谓的摄音摄像此路段的场景呢?怎么还是不敢上传来看看?按照规定,摄影的场景应当有我车子停放位置?在哪里?你也不敢上传。所以你交警执法行为根本不合法、欺骗人民。还有你交警所说的此瑞含全路段禁行管理的证据呢,这些应当公示吧?禁止停车牌在哪个地方?发来给大家看看?都没有吧?这不就是在欺骗人民去继续拍照正常停放位置的车辆其作为创收是什么?认定你的回复是完全苍白无力的,是无理无据的作法,这完全就是行政不作为,还不承认错误。法院见。
 楼主| 发表于 2022-9-13 06: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6: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9-23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不要把话说的太满,万一照片上传了,打脸
 楼主| 发表于 2022-9-29 1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5 0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6: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0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正在审理中……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在2022年11月11日下午14:30分开庭直播审理,到时可到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查看。案件号:(2022)川 1181行初179号。这个案件并关系到有车族的权益保障。希望大家关注,并希望法官依法审理。。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0 1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2 1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11月11日下午2:30分开庭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已经审理此案,等待结果拿判决书。可能会上诉,或申请再审到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去拿一本判决书,最高判决书。谢谢大家关注本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2 1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已经撤销了对我的罚款150元的行
政处罚,但未撤销行政处罚警告。所
以继续导致诉被告。期间我有损失,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我起诉时去采集证据和车油费,和诉讼过程中的务工费等等一共12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的 余洪波 在乐山市 市中区 瑞晗路往南尽头的一山体脚下乱拍乱照我车辆正常停放位置,并视为我违法停车,并作出了违法停车告知单,之后交警罚款我150元。但我不接受处罚。之后,并在乐山市海棠社区、四川麻辣社区这二个问政平台发帖,要求交警撤销处理决定。但交警仍然处罚我,不纠正错误之等等的一些不合法的问题。遇事的我就起诉交警。起诉期间可能他们知道,确实不应该罚款我,车辆停放位置确实没有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亦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就撤销了罚款,但未撤销决定的【行政处罚警告】。因为“警告”同样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一项【警告】。所以警告还是在处罚我。就这个问题,我停车位置确实没有违法,因法律赋予我公民可享有在公共资源临时停车的权利。所以,交警认定我停车其都是违法的。我不服,就起诉他们了,但他们抗辩我原告,说:“未作出过行政处罚原告,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因为原告还没有确认系统通知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的请求是无效的。只有原告接受处罚了才能算是行政处罚的警告。”但交警12123APP平台已经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显示【首违警告、罚款0元、记0分】其又在【四川交警】平台发出二次短信通知我,请在30日之内接受处罚。因为在案件发生之时,在起诉过程中,并在12123APP平台显示【罚款150元 记0分】。在这个期间就激起我起诉被告,就会抽时间去采集证据,并损失车油费,务工费,等等。虽然被告在我起诉到法院当天就立即撤销了罚款我150元的决定,但案发时间已经超过一月之久。“这有可能是被告试探我一下,先撤销罚款,在看看原告是否会撤销起诉”。就这个问题,不排除对方有考虑的想法。因为行政案件被告都要出庭应诉,这是肯定的,我亦要求法院在庭审时直播。所以被告亦都不想麻烦,省省事是上策。但我不会放弃起诉。我已经有了这期间的损失无法挽回。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费共计1200元是法律赋予我的最基本的权益保障要求。此图片中间的蓝色车就是他交警认定我违法停放的车辆。请车友们大家说说!我这个停车位置违反了什么法?交警说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之规定,不按规定停车,驾驶员不在现场,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我在这个位置停车是正常的,我妨碍哪个了,证据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执法交警发现车辆如果违法应及时作口头告知义务,但交警从未有过。所以被告在法庭亦无法举证这个。从这个问题是交警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得认定。如果法院判决我在这个地方停车位置违法,其城市公共资源停车的,不在泊车位置停车的,都可视为违法。就这个问题80%的车辆都会被交警认定违法,都可贴上违停告知单,之后就会在12123APP平台变为罚款单的处罚决定,通知你去接受处罚,包括短信通知您。只要你接受处罚就视为你违法,这是唯一的证据。“之后你想起停车没有违法呀!?”如果你去起诉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亦不会打赢官司,机率很低。因为您已经认可违法、认可处罚,并缴纳了罚款。如果对方抗辩您,都会说:“原告已经接受了违法处理,已经接受处罚”。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行政案件超过半年的,其起诉的时效已过,去起诉对方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希望有车族关注此案件讨论!希望大家看完我的主题帖内容。希望大家停车要特别注意,现在人们的车辆数量已经超过城市泊车位的不知有多少倍了。可想而知按照交警的说法,车辆不在泊车位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其都是违法的。希望大家学法懂法才不会吃亏。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8 0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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