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接班制度
子女顶替,又称接班顶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一项劳动就业制度,存在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子女顶替父母工作的名额,不一定要在父母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民间大多数人,形象而简略的,把这种制度称为“接班”。接班制度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及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八十年代初期,接班的年轻人中,以返乡知青人数最多。那时候,人们大都不太关心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岗位,最注重的是就业单位的性质,能进国营就不进大集体,能进大集体就不进街道小集体。国家有关部门,最早提出接班是在1956年。劳动部于当年发出了《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决定在在轻工行业中,实行特殊招工政策和权宜性的照顾措施,最开始并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这个制度提出的原因,是上世纪50年代,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新进工作人员。1958年以后,全国各地开始大量上马新建工业项目,出现了集体转国营的企业升级潮流。这期间,全国的各行各业、各类单位都出现大量增员,特别是机械、棉纺织行业,招收的职工人数大大突破了当年的计划。以至在当时的国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员工数量,大大突破当年的劳动力发展计划(原计划增加职工84万人,实际增加815万人)。在此基础上,中央开始强调精简机构人员,鼓励年老职工提早退休,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他们的子女就业”。时间到了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为节约开支,中央从1961年至1963年进行了大规模精减职工的工作。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成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一种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196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确定了这一时期国营及集体企业单位中,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政策的基本精神。“嗡嗡嗡嗡”开始后,很多地方的很多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在当时出现了一种说法,认为退休、退职等行为属于革命不彻底。因此造成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被中止,子女顶替工作的制度也不得不陆续自行停止。接班再度恢复是在1973年,为了解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8月4日,中央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对知青的招工、招生、征兵、提干作了明确规定。文革后期,随着回城知青的增多,知青工作已成为5个“老大难”问题(知青、劳动、工资、物资、物价)中的首要问题。到上世纪70年代末,全国共有1776.48万知青返城,城镇就业形势极其严峻,为推进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子女顶替制度大规模实施。为此,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凡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允许一名子女顶替参加工作。这无疑,为子女“接班”顶替,定下了法规方面的基调。这种政策的初衷,是既可以解决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又可解决单位的缺员问题,一举两得。尤其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随着上山下乡制度废除,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待业青年,为了解决子女就业,接班之风愈演愈烈。在当时,职工子女顶替就业政策促进了劳动力更新,对提高劳动效率、拓宽知青返城途径、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甚至在各地各部门,都出现了一些提前退休安排子女接班的现象,原因是怕政策随时会出现变化。这种接班制度,虽然有形成的历史原因,也起过一些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本身就是先天不足的,最大的缺点就是不管接班的子女是否适应所安排的工作岗位,他们都可以无条件的接班。在很多特殊的领域,比如说老师的后代,有些人根本就不符合教师的条件,但也必须安排进学校。因此,全国各地的很多单位,都出现了不少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让单位的其他员工非常有意见。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推进,“子女顶替父母就业制度”,不断暴露出深层次的弊病。比如违背择优录取原则,造成就业机会不均等,对很多人的社会价值观念及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等等。不少领导干部,因此把自己主管的部门,当成了自家的自留地经营,因此出现了很多的问题。1990年12月,劳动部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得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自此,子女顶替这种社会现象基本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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