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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有请法律专业的老师们赐教: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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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发帖目的:真诚请求政法专业的高才,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赐教,就这一法律专业问题给予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构成A罪名,被告辩护指控A罪名不能成立,应该构成B罪名,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或者一审采信了控方意见,作出构成A罪名的判决,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改判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申诉后再审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改判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这个都无争议。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构成A罪名,被告方做无罪辩护,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认为指控的A罪名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构成B罪名,由于人民法院没有指控权,(诉权)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不能作出构成B罪名的有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的这一特别情形可以拥有诉权,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该司法解释完善了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程序,而且对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仅仅限制于一审公诉案件。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无可争议,但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公诉案件)能不能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判决呢?

    某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人民对二审公诉案件也是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而且有法律依据”,其依据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人民法院改判就包括变更罪名改判,变更罪名也就包括了变更起诉罪名。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医生作无罪辩护,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刑10年,二审及第一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均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救助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只能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经第二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时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为也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及判决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经反复申诉,法院至今坚称:”审判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拒绝对申诉复查。


问题

既然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合法,那么两审终审制有如何解释?对指控的事实控方认为构成A罪,辩方认为构成B罪,人民法院被动采信控辩双方的理由,居中公正裁判,不论是判决构成A罪还是B罪,都不存在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之说,因为A罪B罪都是由控辩放指控。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是法院自控自审理,而且没有让熊医生辩护就直接作出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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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请求政法专业的高才,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赐教,就这一法律专业问题给予释法明理,解惑释疑,不尽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22-7-16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法律专业的高才,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22-7-1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法律专业的高才赐教,给予解惑释疑
 楼主| 发表于 2022-7-1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控诉分离的诉讼构造,法院的审理只能就检察院追诉的事实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实发现检察院遗漏了罪名认定的,则应建议其变更起诉罪名;发现检察院遗漏犯罪事实的,则应退还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在上述情形下,法院变更罪名,其即是对检察院检察追诉职权的僭越,又是对法院居中裁判地位的偏离。此外,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的力量悬殊以使被告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法院也行使追诉职能,则被告人的权益将无从保障。法院依据审理事实变更指控罪名,虽然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实现,但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此种情形下实体正义的牺牲是必要的。

  结合(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一案,检察院依据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以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由于熊医生以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分析结论涉嫌弄虚作假,对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检察院认为熊医生的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庭审辩论时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法院均在同一战线,认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站在了辩方的角度,控、辩双方的对立实质并不存在,而法院也认为“”无证据罪名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王XX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主动要求变更罪名,实质上又扮演了控方的角色,具有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难免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特性,容易从有罪证据考虑,自然打破了控、辩、审的庭审平衡,居中裁判便无从谈起,而且还故意隐瞒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侦查机关委托重新鉴定推翻的事实。因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无法成立,被重新鉴定推翻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无法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7-1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要作这个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也许法院就可能依法对申诉复查,重新审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1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法官们赐教:刑事诉讼中被重新鉴定推翻了的原鉴定意见,法院还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吗?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才有了一个法律意义的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能不能适用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显然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后才发现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未依法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医生即以“法医尸检记录与分析结论自相矛盾,尸检记录上根本就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分析结论“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仅无据,而且涉嫌弄虚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却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县检察院认为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于是指控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经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X医生有期徒刑10年;经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均依据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推翻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而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应当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改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行医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由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无法成立。巴中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却讨论决定:“将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隐匿,既不要控辩双方再质证辩论,也不要熊医生对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护,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以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径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巴中市中院既不判后答疑,也不对申诉复查。

   争议焦点:
1、刑事诉讼中,经依法重新鉴定推翻了的原鉴定意见,法院还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2、如果法院还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法律还规定重新鉴定干什么呢?
3、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是不是脱了裤儿放屁?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7-18 17:18
 楼主| 发表于 2022-7-1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需要拿真本事说话:如果对法律够专业,殷切希望你来解惑解疑,如果不专业,请别冒泡,

发表于 2022-7-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哦,不敢乱说
 楼主| 发表于 2022-7-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的关注,这确实是个很专业的问题,既然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且还不要控辩双方就变更的罪名能不能成立辩论,也不要被告人辩护,这肯定有它的道理,只有那些懂行的专业人士才能解读,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明白是故意曲解法律,对法律故意做扩展性解释,还是法律本就是允许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再审可被动变更罪名改判,如果扩展性解释,那就成为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连两审终审制原则都可以打破,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就可以一审定终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可以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变更检察院起诉只看罪名的有罪判决。只要稍微扩展性解释一下,就变成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都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再扩展一下,对自诉案件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这已经不是法院对法律的认知问题,这是执政党还能不能依法执政的问题,是执政党还有没有依法执政的能力的问题,有没有能力领导司法机关的问题。巴中市政法委会考虑的。所以不是很懂法律的人就不要胡乱评判。
发表于 2022-7-19 1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一系列行为规矩。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守规矩,还故意曲解法律,不仅对二审公诉案件也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做出有罪判决,而且还故意隐瞒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让被告人辩护。这样的法院还配称法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2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个法律问题太深奥,巴中市的法官律师都搞不懂?
还是巴中政法系统领导太黑,法官律师们都不敢说?

发表于 2022-8-13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8-13 18:55
这个劳改犯小丑,在网络找存在感和价值感,还真把自己当网络领袖。
 楼主| 发表于 2022-8-1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8-13 18:55
这个劳改犯小丑,在网络找存在感和价值感,还真把自己当网络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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