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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知乎一个律师 大概查了一些脉络. 
1.当时电视台 和 交警部门是 合作,作为公益宣传视频性质,所以没有签核关于利益的具体商业合同. 
2.电视台享有 版权登记 和 著作权 
3.谭sir 作为主持人,有主导,有控场 ,有演绎, 应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表演者"一类 
4.怀疑这家公司,跟电视台买下了著作权授权,再去告的谭sir 
5.一个是电视台的著作权授权, 一个是节目中 "表演者"的著作权 ,看后续事情发展. 
6.当时电视台主创人员中有一个人叫 邱键,成都游术公司股东中有一人也叫邱键(不排除同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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