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错上之错——跟帖辩论二三事
说明 所引“欢愉”网友之说,均出自对最近(6月2日起)的笔者网文的跟帖。
“欢愉”网友总是强调法治观念、法治原则。其中这两句话较有代表性: 《国家标准》即使有瑕疵,可以提出意见,在国家没有修订前,也必须执行,这是最起码的法治观念。(《与“欢愉”网友商榷》2#、11#、16#)
现在判断教材标点符号正误的标准只能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11年的《标点符号用法》,这是起码的法治原则。(《引号,如何是好——二下至九下与〈用法〉》6#)
笔者倒要问,“欢愉”网友你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愚以为,“欢愉”网友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的。 所谓“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是指他关于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1 他说:“老夫认为《国家标准》完全正确。” 1.2 正确的说法是:“现在的标准绝非完美无缺,更不是不刊之论。”
正确的说法出自沈阳先生主编的关于如何使用标点符号的专著《<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沈阳先生是修订现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主持人。 2.1 他又说,对《用法》“不允许曲解或者怀疑”。(笔者注:何谓“曲解”,何谓“怀疑”?有理有据地提出质疑就是“曲解”,就是“怀疑”?换言之,如何质疑才不是“曲解”,才不是“怀疑”?) 2.2 正确的说法是,对《用法》,“诚恳欢迎大家提出批评意见,以便在使用中不断加以修改和补充”。
正确的说法出处同上。 “欢愉”网友关于《用法》的谬说“1.1”、“2.1”就是“错误的基础”,建立其之上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就是错上之错。 “欢愉”网友“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所述之“法”不是善法而是恶法,所述之“治”不是良治而是劣治。 有道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古人诚不我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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