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11#、12# 网友主要意思有: 1.国标关于“通常不用顿号”之说与“示例3”是正确的。 2.国标之瑕疵也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即使有瑕疵,可以提出意见,在国家没有修订前,也必须执行,这是最起码的法治观念”)。 3.一般的并列成分与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有区别。
笔者意见 一、先说“3”(一般的并列成分与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有区别)。 “并列成分”与“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并列成分”包含“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包含于“并列成分”。所以笔者在9#引用的《<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中所述可以换个说法,这道理浅显: 解读:逗号和顿号都可以表示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 可换言之“逗号和顿号都可以表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的停顿,……” 解读:在并列成分之间使用逗号还是顿号,…… 可换言之“在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用逗号还是顿号,……”
二、再说“1”(国标关于“通常不用顿号”之说与“示例3”是正确的)。 笔者“一”之“解读”,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既可逗号点断,那么“1”只可顿号点断就是错的。两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一假。若笔者之“一”假,则《<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亦假。 《<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主编沈阳,他是最新版《标点符号用法》修订的主持者。
三、最后说“2”(国标之瑕疵也必须执行)。 笔者意见为,对《用法》,择善而从,不善不从。 也是结合实际说事吧。如《用法》对“语段”的定义,乃原则性差错,从乎?
语段 指语言片段,是对各种语言单位(如词、短语、句子、复句等)不做特别区分时的统称。
这定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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