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617|评论: 75

广安工商对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以违法行政许可起诉第一案4月6日再次开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杨山城,男,生于1978512日,汉族,执业医师,现住广安市广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0826835262225168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代**,任局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1014日给原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并收取4年登记费人民币20元,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201014日给原告杨山城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号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责令被告撤销被告201014日给原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给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责令被告给原告退还4年登记费人民币20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告杨山城办的机构名称为广安区利康诊所,取得了广安区卫生局于20091214日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602003216,机构名称为广安区利康诊所,法定代表人:杨山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拥有各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限的唯一行政管理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各级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唯一登记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广安区利康诊所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因此,广安区利康诊所可以开展相应的诊疗护理活动。

二,被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号程序违法。首先,进行登记注册的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工商所没有在办公场所公示给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显然,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公开告知程序。其次,被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没有告知原告的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也没有告知原告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显然,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程序

第三,被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被告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告杨山城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实际上等于给原告杨山城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制止乱设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特别规定:“除本法第14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迄今为止,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要求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2),被告给原告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原告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条文,没有一条法律要求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且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3),诊所并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企业法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广安区利康诊所所从事的诊疗护理活动既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诊所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再次,诊所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诊所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约束诊所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况下,也不在国务院2004629日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0项之内,要广安区利康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法律法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讲,也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被告收取原告个体户工商户登记费人民币20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等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201014日给原告杨山城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号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责令被告撤销被告201014日给原告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给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责令被告给原告退还4年登记费人民币20,谢谢!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1-5

附件: 

1,
广安区卫生局于20091214日给杨山城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
广安区利康诊所的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3,
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14日给杨山城做出的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安工商广注)个体登记[2010]002号复印件;

4,
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14日给杨山城出具的登记费人民币20元票据复印件,

5,
杨山城的身份证复印件。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0-1-4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L

 楼主| 发表于 2010-1-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已书面递交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某签收。一周内书面答复是否立案。敬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1-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广安区工商局制造的冤案!已通过邮政特快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信访复核,至今一个多月了,没有任何答复。


本人姓名杨山城,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本科),为了照顾80岁左右的公婆,放弃到医院工作而回到家乡贷(借)款自主创业,成为广安市第一位自主创业的名牌医科大学毕业的个体医生。在2005年,我依照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拒绝缴纳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强迫收取的会费和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并于2005年3月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借办照乱收费,一周后,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才给我办了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5年11月30日,我到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办理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又以没有缴纳会费和市场管理费为由拒绝办理诊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5年12月23日,迎来了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的报复性执法,我在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的门市向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郭昌*等出示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郭昌*以我无照经营诊所为由叫我缴押金5000元,因我拒绝缴纳,郭昌权的非法行为没有得逞,然后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强制暂扣药品40箱(广安区工商局副局长代**没有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而是偏听郭昌权等人的汇报,违法指示采取强制暂扣药品),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陈**不顾在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的门市里休息且怀有身孕即将临产的下岗工人(我的妻子)的感受,还扬言:“要以无照经营罚得你倾家荡产”。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在广安区国税局找来广安区国税局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定程序以姓名为杨山城地点为渠江北路30号征税的税票复印件,并串通广安区万金山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违法开写虚假证明(与广安区国税局进行行政诉讼发现的证据),在居民李廷*接受广安区工商局调查的书面陈述中已经有证明渠江北路门市是杨顺华经营药品的事实(与广安区国税局进行行政诉讼发现的证据)下,2006年1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违法认定杨山城有无照经营药品、无照从事诊疗经营行为,对杨山城处罚款1万元,创广安工商对个体工商户处罚罚款最高的历史记录,有可能创中国工商对个体工商户处罚罚款最高的历史记录。因附近的群众看见工商强制拉走药品,以为杨山城卖假药被工商查处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我也害怕再次遭到广安区工商局的报复,我被迫在广安区建设路关门停止经营。为了自己的80岁公婆和自己的刚出生儿子,我选择了忍辱负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满后,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以查处我为政绩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三年多来,我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明显地认为广安区工商局滥用法律法规和违法的虚假证据对杨山城制造了冤案,最近才明白我有证有照经营被广安区工商局罚款1万,杨顺华无照经营而没有被广安区工商局罚款,对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有故意打击报复我之嫌,并且广安区工商及其城北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

 楼主| 发表于 2010-1-5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倡导依法行政,广安工商欺人太甚,律师事务所也只办《执业证书》,也营利,也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但工商局可不敢让人家办营业执照。

发表于 2010-1-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对于这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地方法律,要告到底。
发表于 2010-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看来斑竹是很用心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法》颁布5年多了,工商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法》颁布5年多了,工商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广安区国税局违法征税,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不受理,广安区国税局没有再对诊所征税。告广安区国税局信息公开,法院三次判广安区国税局程序瑕疵,实际程序违法,是四川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报的《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来的四川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0-1-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工商局对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以违法行政许可起诉,网友称“这是中国工商局对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以违法行政许可起诉第一案”.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立案,广区法2010行初6号案,开庭具体时间明天知道。

发表于 2010-1-11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 法院个别或者一般人来得陡 不自述 把QQ拿出来 争取大家合作反腐败 我是同盟军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广安行初字第6号案,开庭具体时间为2010年3月16日上午9点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诊所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吗?日前,广安市广安区个体诊所医生杨山城认为广安区工商局准予其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一纸诉状将广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据悉,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3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也被广大网友誉为“工商局对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以‘违法行政许可’起诉第一案”。

  未办工商执照 诊所被罚1万元

  2003年10月,毕业于医科大学的杨山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开办利康诊所,并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杨山城介绍,2005年11月30日,他到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办理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所以他没有缴纳会费和市场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同年12月23日,城北工商所以“无照经营诊所”对他诊所的药品进行了暂扣,并于同月26日为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6年1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认定杨山城有“无照经营药品、无照从事诊疗经营”行为,对其罚款1万元。

  杨山城说,几年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他认为广安区工商局要求个体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以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009年12月28日,杨山城向广安市工商局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撤销广安区工商局于2006年12月26日对利康诊所进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撤销登记未果 他要告工商局

  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今年1月4日,杨山城利用年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会,将诊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并重新向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1月5日,杨山城再次拿到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杨山城说,“之所以这样折腾重新申请,是因2006年12月26日颁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已满,无法起诉工商局”。

  杨山城认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拥有各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限的唯一行政管理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各级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唯一登记行为。广安区利康诊所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因此他的诊所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护理活动。

  杨山城说,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卫生部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

  1月5日,杨山城一纸诉状将广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广安区工商局撤销《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他书面赔礼道歉,并退还4年登记费20元。

  工商部门:

  对该诊所实施行政许可于法有据

  昨日下午,记者对一些诊所进行了随机调查采访,大都表示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于诊所是否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家诊所的陈医生表示不清楚,并称“反正交的钱也不多,懒得找麻烦,还要登记的”。

  昨日,杨山城收到了广安市工商局的书面答复,答复称,广安区工商局对利康诊所进行的工商登记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应该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广安市工商局在答复中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卫生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对医疗机构从事诊所活动的专业资格认定。 “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于法有据。”答复称,“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于2000年7月18日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无明确规定须进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

  昨晚7点,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安区工商局局长代流军。代流军表示,工商局是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依法行政,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

  对此,成都一位长期代理医疗案件的律师表示,目前尚无明确法规规定个体诊所必须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卫生部法监司1999年的答复“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该律师表示,在没有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前,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本报记者 杨兴群 摄影报道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采访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已向法院交证据

发表于 2010-1-2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代市工商所专门找我们这些外地老板的麻烦,强迫我们交一百多元的会费加入狗屁个体协会,不交会费就故意找借口不给你办执照。然后以无照经营为由来罚款。强烈鄙视gss,强烈支持为民医生。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

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

证据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