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民是武侯区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3楼10号73岁业主的女婿,受我丈母娘(也就是武侯区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3楼10号的业主)委托反映武侯区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严重漏水导致皇家花园5栋1单元3楼10号房屋厕所;厨房居室多处受损,跟该业主联系处理维修,该业主委托人就是现在的承租人前期口头承诺他们业主愿意将所有的损坏全部恢复至未漏水前状态。当该业主请的装修师傅来处理时说业主只是安排他处理墙壁(不含集成吊顶面水平线以上的),并且拒绝恢复因严重漏水导致厕所和厨房的集成吊顶腐蚀及烧毁的吊顶内嵌入的带换气功能的浴霸;本人要求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业主把漏水泡坏的墙壁以及集成吊顶和漏水烧坏电器都修缮恢复好。至此双方意见产生分歧。协商不成后续又请物业及社区反映协调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现我方准备起诉该名业主,但是物业提供不了该业主的身份信息,我只好聘请律师到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协查: 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律师提供法院的法院调查函才愿意提供协查;因我们没有法院调查函,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提供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业主信息;我们只好去武侯区法院咨询法院调查函事宜;武侯区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回复是,没有立案前是不会给我们提供法院调查函的;我们必须先持被告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立案。立案后根据需求出法院调查函。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要原告(我们)持被告房屋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才能立案(被告房屋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目前只有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才有),立案后才能出法院调查函,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必须要有武侯区法院的法院调查函才能提供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业主信息帮助立案。﹍﹍﹍﹍是不是很绕啊!!!!我都快被绕晕了。
目前我的理解是法院要求我们在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业主信息后才能给我们立案。立案后才能按需出法院调查函。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我们在武侯区法院拿到对金雁路404号皇家花园5栋1单元4楼房屋业主的法院调查函后才能给我们提供该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总结一下哈,
法院要求先提供被告房屋业主信息才立案,立案后按需出法院调查函。
武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我们先在武侯区法院先拿到法院调查函再提供被告房屋业主信息给我们。
最终形成了这个死循环,球就这样被踢来踢去。我们到底该怎么办?请教一下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麻烦你们给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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