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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住建局等部门,附件图片里关于地下车位的这个解读与释义是否正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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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住建局,在贵局之前关于地下车库的的回复中引用了《民法典》275条,这是截屏的网站上关于《民法典》275条的解读与释义,请问这个解读与释义是否正确?特别是红框里的内容是否正确?若不正确,错误在哪里?
http://www.doc88.com/p-63473077639627.html

民法典275解读1.jpg
民法典275解读2.jpg
民法典275解读3.jpg
民法典275解读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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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75解读6.jpg
民法典275解读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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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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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可具体描述涉及地方或小区及诉求事项,以便我办转交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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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的“民法典第275‘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相关情况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图片中关于“民法典275‘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
针对信访内容提到“车位权属问题”,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6月印发的《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933号)第四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第五条规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竣工核验后,建设单位将规划为停车位的地下空间采取转让和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项目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目前我市范围内地下空间管理均按广安府办发〔201933号文件执行。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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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产权证办理流程 -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https://www.lawtime.cn/info/fang ... 01812283407826.html一、车位产权证办理流程
  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勘丈绘图,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5、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二、车位产权是否能够买卖
  车位是否可以销售的最直接的标准是有没有产权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产权证,那么,车位出售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开发商把没有产权证或者预售许可证的车位卖给购房者,那么,购房者最后拿到的只是一份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是种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有的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所谓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现行小区规划相关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没有出售的权利。所以由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车库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买车的本意是方便出行,提高生活质量,汽车原本就属于消耗品,又花同样或者更多的钱去买车位是否真的值呢?我想这个问题需要各位购房者仔细权衡一下了。
  三、办理车位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车库办理土地证和商品房办理土地证一样,需要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供地定界报告(包括供地定界图、面积计算书);
  3、出让金发票;
  4、契证及契税发票;
  5、发改委立项文件;
  6、建设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图;
  8、宗地界址表、宗地(草)图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9、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11、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目前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程序跟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程序一样。
  以上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车位产权证办理流程的内容,由此可知,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车位产权办理流程1.jpg
车位产权办理流程2.jpg
车位产权办理流程3.jpg

发表于 2021-12-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提示,办产权,是自然资源规划局哦

 楼主| 发表于 2022-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网信办 发表于 2022-1-4 10:02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可具体描述涉及地方或小区及诉求事项,以便我办转交给相关部门。

谢谢网信办的回复。所说的小区为广安区中桥街道凌云华冠小区,争议是关于小区权属的问题,业主认为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开发成本分摊到小区建设成本或者占用了业主拥有的公共场所建设地下车库,故认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或使用权归于全体业主,但开发商认为小区车库是他们建设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开发商,面对凌云华冠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争议,业主要求开发商拿出产权证明定纠止纷,但开发商迟迟不拿出来,却多次想收费。作为业主,诉求是:1.请住建部门答复网络截屏里关于《民法典》的275条的解读和释义,特别是红框里的内容是否正确。2.《民法典》的275条,是否有前提,即首先明确权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条里的当事人,如果是开发商,那是否需首先得明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开发商拥有,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必须有相关权属证明,不能抛开权属来谈处置,权属和处置权是捆绑在一起的,而非开发商那样强调处置权抛开所有权;如果当事人是开发商和业主,那双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就应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而非开发商一方说了算。3.规划审批的车位有多少个是占用地下空间,现地下车库一层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开发商出具的《广安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在结构层数一栏,注明的是:25F/吊1F/-1F,通过网络查询,吊1F表示是架空层,即现在大家看到的地下车库一层,那这个车库一层是否就属于《民法典》274条里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的公共场所?比如,开始规划时,地上还有20个车位,这是通过规划审批建设的车位的(虽然后来没有建设地上车位),但地上车位是不是就归全体业主所有。而-1F是否是《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里的地下空间?通过初步了解,开发商在卖房时兜售给部分业主的车位是在现有地下车库的二层,这其中是否在回避某些问题?最后,开发商赚钱是应该的,但是赚钱要合规合法,赚该赚的钱,这样财才保得住,不然都是过趟路,相信很多人身边有这种富了又穷的人嘛;大多数业主也是讲理讲法,合法合规的该给的要给,不给的通过起诉也跑不脱。

 楼主| 发表于 2022-1-4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
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jpg
发表于 2022-1-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0826 发表于 2022-1-4 13:15
谢谢网信办的回复。所说的小区为广安区中桥街道凌云华冠小区,争议是关于小区权属的问题,业主认为开发商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办已转交给广安区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请耐心等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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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架空层法院判例
架空层权属1.jpg
架空层权属2.jpg
架空层权属3.jpg
架空层权属4.jpg
架空层权属5.jpg
架空层权属6.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凌云华冠小区环评报告中关于地下车、车位的信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划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定
凌云华冠环评报告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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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华冠环评报告3.jpg
凌云华冠环评报告4.jp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jp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jp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jp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物权法74条).jpg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6(民法典274、275).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关于车位,规划部门只规定了可以建设多少个,这些车位不是违建,但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个事没有进行说明,即权属没有明确,那开发商就不能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对业主收取车辆停放费等,不然很有可能就是企图非法侵占业主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2-1-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国土 发表于 2022-1-7 10:46
网友:您好!您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的“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相关情况收悉 ...

不满意,为什么?就凌云华冠小区车库权属问题,发帖多次,如果你把问题讲清楚了,也就起到了定纠止纷的作用,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业主或者两者均有)。可是,你的回复起到这个作用了吗?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想得到的结果有两种,是或者不是。可是你没有回答是或不是,而是扯些似是而非的回复,也没有点对点的回复,囫囵吞枣,看似答复了,但看过答复的人,会有明确的结论吗?1.地下车库的车位权属归开发商或者业主说清楚了吗?是开发商就是开发商的,是业主的就是业主的,或者都有,在你的答复你没有这个明确的答复。2.“谁投资谁受益”的“谁”讲清楚了是谁吗?如果侧重于“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谁”和“允许”这中间的关系说清楚了吗?3.就算“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里的“谁”是开发商,难道就可以因此代替权属证明书?总得有个凭证吧?按照规定,车位售卖的程序和要求不是和房子一样吗?4.关于吊1F这个架空层你说清楚了?是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或两者均有?5.规划那么多车位,但是这些车位所占用空间的权属讲清楚了吗?是全部是开发商拥有的空间还是业主拥有的公共场所或既占用了开发商拥有的空间也占用了业主拥有的公共场所?

发表于 2022-1-17 16: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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