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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
原来,该《意见》提出,如果当事人恶意起诉国家机关,就要将当事人列入黄名单。如果律师恶意代理要打入污点代理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应向相关司法机关予以通报、建议处理。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不准许代理。
吴钩总结一下这份《意见》就一句话:凡恶意告官的民,恶意代理的律师都要担责,被誉为“恶意担责论”。连吴钩这个不懂法的幼儿园历史老师,都觉得这有点扯淡,分明与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意图相违背嘛!郑州中院要干啥啊?
众所周知,民小官大,民弱官强,虽然民告官自古以来都允许的,也没有多少限制,但一直民告官寥寥无几。自改革开放后法治意识渐入人心,民告官才越来越多。这正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现在,“恶意担责论”又为民告官增加了难度,以后有民还敢告官吗?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尊严应受尊重、权利应予保护。当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时,他自由可以把国家机关告上公堂,挑战官府的权威,并有可能在这场力量悬殊的法律较量中获胜,这是推进我们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啊!
可是,现在又抛出“恶意担责论”,什么是恶意?如何裁断?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是谁的标准?是郑州中院的标准吗?“善意”、“恶意”、“无意”,到底有几个意思?法律问题必须清楚明白,讲客观、讲行为、讲证据,不能靠“意”,决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有罪推定”!
虎豹不堪骑,人心隔肚皮。这世上判断别人的“意思”不是一件容易事。近年来,“恶意诉讼”成了剥夺公民诉讼权利的大棒,闹的笑话还少吗?大家觉得任女士一句“草包支书”没什么,但贵州毕节警方认为是“恶意”,就“跨市拘捕”。后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原局长以及洪山路派出所正副所长在内的10名公安民警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够乱吧?
其实,当事人和律师有违法行为,尽可依法处理即可,法院出台这份《意见》岂不狗尾续貂?“恶意担责论”只能对把那些欲告官、维护自身权利的小民吓退。其带来的,只能是民更不敢告官,律师则不敢帮老百姓伸张正义,最终导致公平正义越来越少!
民告官在现代社会已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郑州中院的“恶意担责论”更近于一种对告官的民和其代理人的震慑,这一规定岂不与现代法理和法治精神相悖?
非常戏剧性的是,吴钩即将写完这篇文章时,我看到了郑州中院12月25日发布的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哦!22日印发,25日撤回,郑州中院恁要闹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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