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金鸿太阳城业主,今年11月6日开发商通知接房,但是因为房屋多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这么大个开发商安装的窗户多个都关不到,以为业主都要换窗户吗?),一直未能及时整改到位导致无法接房,(期间9月、10月看房时便已向开发商反馈问题,直至12月1日才进行处理,但仍未整改到位),后迫于装修急需装修入住,12月6日到物管处办理接房手续,却被告知需从11月开始缴纳物管费,名曰从收到接房通知日起便开始享受服务。而后开发商销售人员和物管相互推诿不予解决,多次反馈无果。请问:
1. 交房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什么是物业进行登记整改,验房前为什么要先签物业合同?
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质量问题整改至今未整改完成,开发商应承担整改期间业主相关损失,并缴纳整改期间物业费。
3.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从何而来,三级资质按照二级收费,物业服务定级的意义何在?
希望主管部门协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相关解决问题,合理合规办理交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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