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 书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5806764878,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皂角树界碑村。 法人代表:黄斌,联系电话:18085327777。 控告事项: 请求依法追究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及副院长胡学品玩忽职守的责任;并责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依法履行职责,对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川16民终1593号)启动再审程序,立案再审。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原终审判决案号:[2017]川16民终1593号)。控告人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取得了新证据(邻水县公安机关对案涉证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曾建明2011-2013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并于2021年1月以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人员告知,应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21年1月20日控告人遂以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1年3月17日控告人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退回的资料及《退回再审材料情况说明》,告知控告人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21年3月28日,控告人依法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邮寄了请求书、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未得到任何回复。 2021年4月11日、4月14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分别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及四川省广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广安市A004号邮政信箱)邮寄了请求书及相关资料。请求督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依法处理。 2021年5月19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通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及财务人员贾蓉,并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并未参与案件审查、研判,未审查相关证据,在明确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下,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诿,敷衍了事。 2021年7月22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再次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情况。当时,正逢上级领导到该院指导工作。此时,有一个姓蒋的法官(后来才知道该蒋法官系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委员蒋伟林)接待了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当时,蒋伟林法官询问了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相关情况,并要求控告人将申诉状及证据材料提交给他转交胡院长,并约定于2021年8月13日由该院胡院长接待控告人,具体落实案件。当天下午,控告人将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了蒋伟林法官。 2021年8月13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如约来到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因上午人员太多,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于当天下午才回见到了胡院长。但是该胡院长并非胡旭东院长,而是该院副院长胡学品。胡副院长询问了案件情况,简单翻看了证据材料,其表示,控告人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新证据至少有一个证人的证言已经推翻了原判决中该证人证实的事实,也相信三个证人在法院说的是假话。同时还指出,控告人于曾建明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启动再审,一定会赢的。但是,我们当场提出请求,请求他详细的看案卷资料并依法启动再审时,他却说,你这么多资料,我怎么看呢,我不得看。当场,我们都傻眼了,我们不明白,作为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且是副院长,说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话。在接待我们当事人,其看证据材料不是应当的吗?为什么不看呢?而且,我们在2021年7月22日都将申诉状及证据材料都递交给蒋伟林法官转交了的呀?难道他们就是这样敷衍我们吗?我们的心拔凉拔凉的,维权之路难啊!当时,我们也据理力争,试图说服该胡副院长,但是,事与愿违,未能说动,该事当天就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控告人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及四川省广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广安市A004号邮政信箱)邮寄了请求书及相关资料后,才指派立案庭工作人员忽悠我们。在控告人于2021年3月28日已邮寄了请求书、申诉状及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至今没有参与案件审查,没有研判案件,没有任何回复,明显也是玩忽职守。该院副院长胡学品在2021年8月13日接待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时,经初步了解就已经发现控告人与曾建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判错误的情况下,不细看控告人的证据资料,不依法报请院长启动再审,明显玩忽职守。因此,控告人依法向上级部门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立案再审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此致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 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申诉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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