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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大连女幼师被拘留,是不是用力过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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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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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上午,一位自称幼师的大连网友“默然之后蓦然”发布微博称,不希望大连疫情停止、希望越多越好,这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

这名网友还写道:“不希望大连疫情终止,希望能增加,越多越好。起码到明年三月份,这是最开心的希望。”“做梦都祈祷大连疫情快点多,让实验小学30几个孩子全都染上。”

当日,大连警方通报称,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宋某(女,28岁,某民办幼儿园教师)传唤到案。经审查,宋某对其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宋某因寻衅滋事被中山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进行处理,该幼儿园已经对宋某做出开除决定。

吴钩也是幼儿园的历史老师,看到这位幼师竟然说这样的话也感到愤慨,简直与老师的身份格格不入,必须谴责。开除她也可以。可是,我不明白警方为什么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分析这位幼师的话,就会发现无非有两个方面的不妥或不当:1、与大众的愿望相违。2、诅咒别人。

可是,发表与大众愿望相违的话违法吗?说些大家不愿意听的话,无非给别人添堵。人人皆知,希特勒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魔鬼,如果有人说希望希特勒能重生,让大家不爽,能可以抓捕他吗?他的“愿望”根本做不到嘛!

至于诅咒别人更不会实现。诅咒不是恐吓,性质完全不同,社会影响也不同。诅咒无非发泄一些不满,不会引起恐慌,发泄不满能抓人吗?起码我国目前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诅咒他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把人抓起来拘留合适吗?

退一万步讲,即使说些诅咒人和让人堵心的话应该抓捕,为什么前段时间有两位大V,一个说“留岛不留人”;一个说要毁灭地球,还拿出了“毁灭地球三策”,他们比希特勒牛逼多了,而且社会影响巨大,为什么没有人抓他?为何同罪不同罚?

我说这么多,吴钩绝不是为这位女幼师开脱。她的话无疑是不当的,但不至于拘留她吧?她的行为属于品德或职业道德的范畴,还没有进入法律的禁地,大家谴责她,批评教育她,封杀她的微博账号,她都活该。拘留她,是不是用力过猛了?

法律是镇国重器,用法如用兵。处处都有法,不见得处处都用法。道德有道德的“法庭”,法律有法律的法庭。如果我们把道德“罪犯”频频送上法律法庭严厉“审判”,最终倒霉的还是所有人,包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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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冠疫情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都恨不能新冠立马消失,而这位却反其道而愿之,的确有悖人伦天性。

她的话如此诛心,无疑戳中了人们心中的痛点。就恐怕今后有人自己一有不如意而效仿,那岂不就乱套了吗?

发表于 2021-11-1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扔个50元的,测试一下有人拾金不昧没的

发表于 2021-11-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拘留并不过分,只是后来看到纳入征信系统觉得这个过分了

发表于 2021-11-1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有职业倦怠可以理解,但不应该和疫情牵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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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17: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1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通报批评加开除比较合适。

行政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做出的处罚措施,但是该起事件具体是参照哪一条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3-02/25/content_1790854.htm
《行政处罚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 ... 5ef0c333830b4.shtml

我理解的寻衅滋事应该是刑法中的罪行,用在这起事件上应该怎么理解和解释呢?

不出意外的话,如果有人提议判处6个月拘役或者一两年有期徒刑,也会有人会赞成的。因为他们认为,既然发表了这样天理难容的言论,所以就肯定该处罚,以上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但具体应该怎么处罚、依据什么条款进行处罚,他们可能认为这倒是其次的、不太重要。因为他们的思维里只有对错、没有处罚和惩罚的标准和程序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发表于 2021-11-19 2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夫所指,无疾而终。——中华传统文化里的语言。拘留你是在救你的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19 21:51
慕睛胖 发表于 2021-11-19 21:27
千夫所指,无疾而终。——中华传统文化里的语言。拘留你是在救你的命

大家厌恶这个幼师的言论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处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吧。

"千夫所指,无疾而终。”——是指类似遭天谴的意思,如果用在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人身上,倒也恰如其分。不过用在这个事情上,好像有点像对骂了。
发表于 2021-11-19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我也想知道警察抓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言论不当,评判标准是什么?

发表于 2021-11-19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沉城 发表于 2021-11-19 19:14
我个人觉得通报批评加开除比较合适。

行政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做出的处罚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就写进了宪法。

要依法治国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依法行政

发表于 2021-11-20 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拘留是很轻的处罚,既然很轻,那么可以用在各个场合。

发表于 2021-11-20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20 09: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2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大 发表于 2021-11-20 04:50
在中国,拘留是很轻的处罚,既然很轻,那么可以用在各个场合。

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公安机关对一般违法的人实施“行政拘留”也必须依法行政,有法可依;绝对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发表于 2021-11-2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对幼儿教师宋某的错误言论应该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宋某因寻衅滋事被中山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宋某发表的错误言论是寻衅滋事吗?《治安处罚法》有没有处理所谓的“寻衅滋事”的条款?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也应该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才能依法行政。


 楼主| 发表于 2022-1-16 0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慕睛胖 发表于 2021-11-19 21:27
千夫所指,无疾而终。——中华传统文化里的语言。拘留你是在救你的命

你好
 楼主| 发表于 2022-1-16 0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1-1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也不符合开除!
对该事情,公安完全没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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