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再次回复如下: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岳池龙玉诊所进行检查,但该诊所处于歇业状态,执法人员通知诊所及您到我局城北市场监管所进行情况了解。您提供了您称在岳池龙玉诊所购买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批号:619125007,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3日,生产厂家: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收银小票。
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岳池龙玉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批号:14300566,有效期至2022.04,生产厂家: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中未发现过期药品。同时,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您称在该诊所购买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批号:619125007,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3日,生产厂家: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该诊所购进的上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批号:619125007,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3日)已于2020年9月25日销售完;2021年10月15日19时15分,在您购药当天,该诊所售出1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该盒药品生产厂家为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4300566,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与您所述不一致。经过调查,我局对岳池龙玉诊所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因岳池龙玉诊所涉嫌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证据不充分,我局未对其立案。
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您。应您要求,10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通知您和岳池龙玉诊所人员到我局城北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