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常碧陆秋碧陆桂琼陆继春家的住房和生存的诉求申请书
特请求蓬安县委县政府解决我们一家人的吃住急难诉求申请书
尊敬的蓬安县委县政府各位领导人:您们好!
申请人:黄常碧,女,汉族,80岁,蓬安县被征地农民,住蓬安县河舒镇金龙岭社区一社(原尖峰社区二社)。
申请人:陆秋碧(身份证错为卢秋碧)女,汉族,50岁,住址同上。
申请人:陆桂琼,女,汉族,48岁,蓬安县被征地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陆继春,男,汉族,46岁,蓬安县被征地农民,住址同上。
四诉求申请人(户籍三人)家有一座165平方米的穿木砖瓦混合结构住房,建于1972年,于2009年10月被本社邻居,趁建工业园区之机,修路时填毁了房后原有的排洪沟渠。从此每逢大雨洪水直接灌进屋里水漫金山,房屋基脚被长期浸泡在水中,长期潮湿不干,先后几经开沟排洪自救和维修,但因邻居为了便于骑摩托车过路,以要放血杀人相威胁,不允许开沟排洪采取自救措施,加上四诉求申请人家因生活特困而确实无力搬迁解决根本问题,至2015年6月24日中午大雨后终于轰然倒塌了,砸毁屋内一切生活必需品、家具和农具等等。幸好人当时临时不在家,才幸免遇难。从此致使一家四人成了一无所有的无房户,贷不到重建款,至今一直无力重建,无产业,征剩下的少量坡地只能弃耕拋荒,能卖钱的核桃等果树只能弃之不管不要了,被征地断绝生活来源,无法在家生存了!
我们是因房屋被邻居趁建河舒工业园区之机,修路致倒塌和黄常碧享受扶贫待遇后,不能正常入住医院治病的两大诉求一直无人理睬,成了失地、失业、失家、断绝生活来源,生存权利急需得到依法保护的灾民了。因此,我们母女才于2019年4月8日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政府与我们母女二人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建立社会保障关系,补发我黄常碧之前应得的社保金,解决吃饭的生存问题。黄常碧、陆桂琼不服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如今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经立案了。我们如今的急难生存诉求如下:
首先,是住房问题。我们请求:一是原址重整地基恢复原状,房后改变水系,和靠近房后用钢筋混凝土做挡水墙,以求保证重建后屋里干燥能住人,和短期內不至于再倒塌,并购置屋内已被砸毁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家具和农具等等;二是给予我们家陆拾萬元原址重整地基恢复原状的重建费用,由我们自己负责。此二项请求:只需满足一项即可。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不建工业园区,邻居不会修路改变水系,我们家的住房不会倒塌。因此,县委县政府、县工业园区、河舒镇党委镇政府,都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来承担这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住房倒塌后,镇党委镇政府、县委县政府从未给予灾后生活和灾后重建等任何救济;
三、我们先后不断地向镇党委镇政府、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领导人反映,请求解决,一直无果;
四、我们先后不断地给市、省、中央领导人寄去大量特快传递,从无任何回音,直至今年7月29日才收到国家信访局的短信回复,但是镇县两级至今尚无解决问题的意思;
五、先后不断地在网上反映,一直没有任何上级部门上级领导人和上级媒体过问此事,仍是一直反复反映无果,贷不到重建款,至今一直无力重建,无产业,征剩下的少量坡地只能弃耕拋荒,能卖钱的核桃李子等果树和竹林只能弃之不管不要了,被征地断绝生活来源;
六、我们不同意原有面积165平方米缩小的理由是,因征地建园区已经致使我们家原既有各项权利越来越少了,镇党委镇政府、县委县政府等各部门,未对我们这个本是破败最弱势的家庭,尽到保护和救济的责任,旧瓦房不是自然倒塌,是邻居趁建工业园区之机,修路致倒塌的,原既有住房面积不能再少。但是,扶贫时政府给予D级危房改造,只给予每户两萬元补助,不足以原址重整地基和改水系。
其次,是生存问题。我们请求:一是在诉讼解决社保之前,黃常碧按照社保标准给予生活费,随社保标准上涨而上涨;二是陆秋碧按照每月壹仟(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济费,随社保标准上涨而上涨;三是陆桂琼按照每月壹仟(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济费,随社保标准上涨而上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我们家原七人的承包地,退了三人的承包地,留下四人的承包地,主要庄稼地都是山下的良田耕地,山上坡地原本就很少。征地后重新分配时,山上坡地包括屋场和自留地,一是被邻居修路占用了部分,未补地,二是被强势邻居们强占瓜分了部分。因此,征剩余的坡地,四人只分了不足一人半的;
二、陆桂琼在集体分钱时,未得分文应得的征地安置费,集体分钱的花名册和打款入账凭据就是证据;
三、陆桂琼夫家现在六口人吃饭,只有一个半人的承包地,这半个人的承包地,是她公婆逝去后,她丈四弟兄一人分了半个人的承包地。陆桂琼和丈夫原本是在两边吃住生产至我家房屋倒塌止;
四、我家二女儿陆秋碧(身份证错为卢秋碧)户籍虽已迁出了,但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和宅基地,夫亡后母子二人租房居住,原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生活原靠回来种地拿粮拿菜回去,现在只能靠我们接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即土地无论是流转还是征用,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还必须在原居住地享受一切正常权利待遇。但是,陆秋碧在征地集体分钱时,未能享受到任何权利待遇分配。
综上所述:党中央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绝对贫困,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但是,只给予一次象征性的安置补偿,未建立社会保障关系的被征地农民成灾民,单纯靠三个人和四个人共享一个农村合伙低保,和极少数享受扶贫兜底保障的,确实不足以生存。特别是我们一家人连住房都没有了,就更是实难生存了。河舒镇党委镇政府、蓬安县委县政府等各部门,一直未能解决我们一家人的急难生存诉求。为此,特请求蓬安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宪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精神、按照“开展三到位一处理”专项行动规定的精神,给予全面具体解决为谢!
此致
敬礼
诉求人:黄常碧
诉求人:陆秋碧
诉求人:陆桂琼
诉求人:陆继春
执笔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