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因为“刷脸”引发的纠纷。2020年,广州某银行起诉称,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某银行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随后,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申请了一笔约一万多元的借款,但是借钱之后就没有再还款了,于是银行起诉借款人王女士,但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借款人可能另有他人。
王女士辩称,她的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了挂失手续,所以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还款责任。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笔迹和预留手机信息进行比对。经鉴定,涉案客户签名及手机号码信息均与王女士本人信息不符。最终,法院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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