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委:
我是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高治村二组村民邱盛银,共产党员,电话号码:13550627906,我要举报我生产队队长邱清隆,村委副书记廖传科联合村组干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骗取国家巨额资金,截留、克扣村民土地赔偿款的违法行为
一:
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高治村二组村组干部串通一气,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赔偿款。和新镇高治村二组现任队长邱清隆和往任队长曾开松在知道将要修建德中快速通道要经过我们二组的土地后,遂在我们队上土地中大肆拉建钢丝网圈地,后遂在被铁丝圈占土地上临时搭建简易彩钢棚,并且这些棚子都是违规搭建在村民耕作的耕地上面的。邱清隆还扬言是经过镇政府同意搭建养殖野兔子。这些违规搭建的钢棚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也没有具体的用途,根本没用于养殖,搭建好后就一直闲置,到开始征地时,这些钢棚大多已经倒塌损毁。因为邱清隆队长的身份在队上横行霸道,并承诺彩钢棚被占会给被占地农民好处,于是大家也都敢怒不敢言。后来在征地量地的过程中,竟然将这些违规的彩钢棚全部量为邱清隆很曾开松所有,给付了队长邱清隆曾开松巨额赔付。同时邱清隆为了安抚搭建彩钢棚被占土地的农民,又将该地量为耕地来给占地农民赔付土地赔偿款和附着物赔偿款。以前我们队上的财政都是入不敷出的,为了笼络人心队长就说只要以后征地了,村上有钱了,逢年过节就可以给大家发放礼品,过年也可以给大家发红包。这些做法就给他骗取国家赔偿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为他在组上一手遮天提供群众基础。这样一块耕地就被丈量两次。现往任队长邱清隆曾开松从中获利金额高达二十余万元。但是邱清隆在该次征地中没有一块自己的土地啊。
二:
该次修路征占了我的1.75亩退耕还林地,该地是在政府发放的林权证上明确标注的。应给予我相应补偿。可是村组干部生产队长却强占我的土地赔偿款,把土地赔偿款划为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生产队长邱清隆甚至还又强行说我林权证中标注的土地还有一分地是该属于他的。土地赔偿款一部分应该属于他,一部分给集体。
2021年1月6日至今我一直和生产队队长和村干部交涉他们却一直以该地原是我承包到集体的土地后退耕还林为由进行搪塞欺骗,以此为由将该地土地赔偿款和其他赔偿金划给村集体所有。还说“只要生产队长承认该地不是集体所有,就可以把赔偿款给我”。我也承认土地的所有权确是为集体,但是我是承包人有使用权,就应该要进行补偿。村干部给出的不给我补偿的理由就是摸棱两可的,荒诞的。在这次征地中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截留、克扣等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让人非常气愤不得不向你们寻求帮助。
接下来在我多方奔走,在镇上、村上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下,村上干部又承诺要给付地上附着物赔偿费给我,但是土地赔偿款应全部归村集体经济所有,我不能参与分配。队长也来找我只要我不在向上投诉他就就可以私下给我点附作物补偿。如此种种实在荒谬。
又去信访,8月17到镇政府调解,镇政府竟然没有办法解决,让我去走司法程序。难道在基层一个队长村干部的话就这么厉害了?法律规定了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四川省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附着物,青苗费以及搬迁安置费用需要直接下发给农民个人,而土地补偿费用则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直接补偿给集体,再由集体统一进行合理的分配。
如今我的林地已经被施工单位推平,却任何补偿的方案也没有给我。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但是在该次征地中,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却不能依法得到相应赔偿,让人心寒。这简直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
镇政府的调解也只是敷衍我罢了,给我维权增加了莫大的难度,让我一个老年人去走司法程序,难于登天啊。难道村组干部的贪污违法行为还不够明显吗?
于是在8月18日我又拨打12345,和新镇政府就以我已经通过司法程序不预受理。可是我并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啊!为什么不给我解决。
三:
在上诉过程中,生产队长邱清隆还多次威逼利诱,叫我不要投诉,还以诬告会有牢狱之灾,会影响后代三人的罪名威胁我。我合理合法的上诉请求到他们哪里就成了违法行为了。法律的意义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到了队长这里就成了威胁的工具。
对于这些问题,我先后多次向各级部门反应,都不了了之,这里面难道还有什么利益关系吗?难道我们这里是法外之地吗?请问这些村组干部队长的行为合理合法吗,他们为什么如此猖狂 !
在此,肯请纪检委领导彻查这些涉事干部,还我一个公道,营造一个风正气清的社会,依照法律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能使我被占的1.75亩林地也能得到青苗、土地、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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