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兴贵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被告:盛荣红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2020年11月20日5点40左右王兴贵父子故意来向我找叉(有监控作证),怎么故意找叉呢:两父子拿来几根竹竿拦在我的地坝边上,阻挡我外出务工,限制我的人生自由,还想抢我的摩托车钥匙,当时6点8分我兄弟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还不出警,后来他父子俩还把我的摩托车给推倒在地,及坐在我的摩托车上,我准备把他们捎开,刚伸手,他父子就倒在我的地坝头,一动不动,装死埋活,做给别人看以为我把他俩打死了,7点20左右我向110报警,110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才出的警,9点左右把我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当时还对我进行威胁(随时可以关我三五天)、说话压制我,说实话当时的确把我威胁成功了,他们在电脑上任意打字,最后只管叫我签字、按印。
后来王兴贵把我告上了法庭,说我与他发生抓扯,导致他受伤坐院,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彭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应当王兴贵举证,王兴贵根本拿不出我与他抓扯的证举,因此王兴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则相反,彭山法院叫我举证,我说我没有与他抓扯过,还说我举证不能,最后判我给他王兴贵全部费用的80%,在二审法院,法院说王兴贵没的必要举我伤害他的证举,维持原判。
大家说这是啥法院。比以往的国民党社会还不如,国民党社会都要讲证据,况且现在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
一审判员: 彭明
二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王美福
审判员: 辛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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