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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的风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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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地市州: 眉山
原告:王兴贵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被告:盛荣红  彭山区保胜乡天柱村2组
2020年11月20日5点40左右王兴贵父子故意来向我找叉(有监控作证),怎么故意找叉呢:两父子拿来几根竹竿拦在我的地坝边上,阻挡我外出务工,限制我的人生自由,还想抢我的摩托车钥匙,当时6点8分我兄弟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还不出警,后来他父子俩还把我的摩托车给推倒在地,及坐在我的摩托车上,我准备把他们捎开,刚伸手,他父子就倒在我的地坝头,一动不动,装死埋活,做给别人看以为我把他俩打死了,7点20左右我向110报警,110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才出的警,9点左右把我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当时还对我进行威胁(随时可以关我三五天)、说话压制我,说实话当时的确把我威胁成功了,他们在电脑上任意打字,最后只管叫我签字、按印。
后来王兴贵把我告上了法庭,说我与他发生抓扯,导致他受伤坐院,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彭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应当王兴贵举证,王兴贵根本拿不出我与他抓扯的证举,因此王兴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则相反,彭山法院叫我举证,我说我没有与他抓扯过,还说我举证不能,最后判我给他王兴贵全部费用的80%,在二审法院,法院说王兴贵没的必要举我伤害他的证举,维持原判。
大家说这是啥法院。比以往的国民党社会还不如,国民党社会都要讲证据,况且现在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
一审判员:       彭明
二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王美福
    审判员:       辛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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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是法官在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若你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事实部分发现有新的重要证据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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