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创业的男人”网友:
您好,2021年7月27日,您在“麻辣论坛”中发布了标题为“农民工血汗钱何时能要到”的帖子,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通过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于下:
通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以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19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万元。在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公司经营困难,现无现金履行。同时因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始终存在争执,执行法官一直在积极推动争议问题与执行案件本身的解决。但无果。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0年6月,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龙溪沟的厂房实地现场调查,查找到公司现有部分库存酒,但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同时查找到有生产厂房,鉴于此,执行法官对该公司的厂房进行了查封,厂房面积为455.1平方米。此外,执行中我们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解放牌车辆一台,随即法院对该车辆作出裁定并送达巴中交警支队予以查封。但由于未实际控制到车辆的行踪,故不能采取扣押、拍卖等措施。厂房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拟定于2021年3月份启动对厂房的评估、拍卖。在执行中,针对双方争议,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协调解释工作,两次到公司现场了解情况,并张贴查封公告,不存在故意消极执行的情形。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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