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民在麻辣社区发帖求问,自己的户口由内江资中农村迁到了天府新区,现在想转回农村,有没有可能?内江市资中公安局回应: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该发帖网民称,自己原户籍是内江市资中县农村,因为准备在天府新区买房,所以在今年3月将户口落入天府新区集体户,但目前想法有所改变,自己目前未婚,所以想在婚前把户口从天府新区落回原籍。
7月14日,内江市资中公安局在麻辣社区对此进行了回复。回复确认:咨询人户口已迁入天府新区集体户,属于城镇居民集体户,按现有政策无法迁回农村户口。
资中公安局在回复里详解了同网民咨询相对应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资中公安局还特别列出了特殊情况下城镇可以转为农村户籍的政策:
1、因工作失误将未申请迁移的居民从农村地区迁移到城镇地区,需要纠正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迁移。
2、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城镇地区,一方在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户籍随父(或母)在城镇地区,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由户籍在农村地区的父(或母)抚养,需要将未成年人户籍迁移到农村地区的父(或母)户口上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迁。
3、夫妻一方本系农村户籍属性,但因迁出地城乡分类代码错误未及时纠正,导致其申请结婚迁移无法迁移的,需经迁入地村组、乡镇政府同意,由县级公安部门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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