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其它法律实施,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这一规定的一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我的建议是:就因这法条很模糊,其不知一开始到现在私家小车被交警处罚了多少个罚款,多少额的罚款,多少累计的罚款。我的理由是不该处罚,就因没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被查处并罚款的理由是:“客货不得混装。” 但是谁都知道这个客货不得混装,其这个说法也很模糊,不明确。但就不明确其允许后备箱或行李箱可装多少、其根本没有一个定义?就凭这个问题也很模糊。大家都知道,私家小车的后备箱谁都装过自己的年货,或其它的生活用品,包括交警自家的小车,或执勤的小车都存在一些必备品的装入过,最起码几瓶矿泉水都装过在后备箱。这些必备品其都称之为货。所以,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说法其都可被罚款,因为法律不得只对人民,而是对任何人才是公平正义的。我认为,这条本身就不能再适用于处罚。要处罚?其应当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私家小车含7座面包车,9座客车其在行李箱载货不得超过额定总质量,或其载货不得超过80公斤,超过载质量分别可处罚50元;100元;300元;400元;500元(按超过1公斤级计算罚款)。如果是这样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请大家关注我的建议!
编辑:张云清
2021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