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宝:上海市律师协会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文/周禄宝
我原以为,假装不懂法,是“葫芦瓜”的“专利”,殊不知,上海市律师协会也有不懂法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甚至是每个单位经常必须要办理的日常基础工作。
事发2021年6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通过圆通速递向笔者周禄宝邮寄出一封公函,内容为“投诉受理告知书——周禄宝:你于2021年6月1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和程海港律师,你的投诉材料本会收悉,特此告知”,落款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
早在五月下旬,笔者周禄宝通过电子邮箱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投诉事项,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回复邮件要求:提供投诉信原件A4纸打印、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提供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其它相关基本信息。上海市律师协会看似规范严格的“要求”,本质上使得匿名投诉被拒之门外,给投诉人徒添繁琐、额外加重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如果每个部门都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学习”,所有的匿名投诉将一夜消失。
对投诉人苛刻冷若冰霜,对自己邮寄公函的基本业务水平却是松松垮垮,随意选择邮寄渠道,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这个双标让人有一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我国《邮政法》和相关行业规则明文规定,公函和对公函件,不能用邮政EMS和挂号信件以外的快递邮寄,这是法律和行业规则之基本常识。然而,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周禄宝投诉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和程海港律师等事项,在邮寄受理告知公函过程中,公然随意性选用圆通快递代替邮政业务,该行为涉嫌导致受理告知程序与实体结果明显不当。
上海市律师协会连一个最基本的邮寄业务都不熟悉,连最基本最常识的基础工作都做不好,怎能保证后续调查处理结果不会受到这种“大意”的“污染”?笔者周禄宝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如此业务能力、如此法律水平,难保后续公平公正。
笔者周禄宝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用圆通快递邮寄公函,是典型的法律“瞎子”行径,公函和对公函件,不能用邮政以外的快递邮寄,这是执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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