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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钱已经借出去了,借贷合同却被法院认定无效!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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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需要资金周转,向我求助,并承诺高于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但我手头也紧张,于是就通过微粒贷等平台套取了一些信贷资金。现在转贷给朋友,借贷合同却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
【基本案情】
2017620184月之间,焦人向微粒贷和蚂蚁借呗借款后合计向曾酷支付借款本金为327087.44,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4%20177月至20184曾酷已向焦人归还的借款本金合计156144元元。20185至20196曾酷已向焦人转账归还的利息为50587.5元。焦人通过微信向曾酷发送的还款账单中提到贷款本金23万元、贷款利息4600/
2021120日,焦人向法院起诉请求:1曾酷向焦人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70162.5元(按照本金23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利息暂共计120750元,曾酷已付50587.5元,剩余70162.5元,利息计算时间自201851日起暂计至2021年120日,实际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曾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人返还款项本金120355.9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120355.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0211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按例说法】
1.焦人曾酷之间就案涉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焦人陈述其出借本案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微粒贷和蚂蚁借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日施行)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因案涉借款来源于信贷资金,并非焦人的自有资金,并且焦人亦主张案涉借款约定了年利率24%的利息,故焦人与曾酷之间就案涉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曾酷应向焦人返还的款项金额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曾酷因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焦人出借的款项327087.44元应当予以返还。虽然焦人通过微信向曾酷发送的还款账单中提到贷款本金23万元、贷款利息4600/月,但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利息约定亦无效,故焦人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曾酷已归还的利息50587.5元,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认定曾酷归还的利息50587.5元应抵充本金。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焦人产生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认定曾酷自焦人要求还款之日即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但资金占用利息应以尚欠本金120355.94元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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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1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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